湖南长沙,曹女士在3年前买了一套公寓,由于在外地工作的原因,这套公寓一直处于空置状态。9月18日晚上,曹女士回到长沙,准备入住自己的公寓时,突然发现有两名陌生男子已经入住了,这可把曹女士吓了一跳。

曹女士询问这两名陌生男子是如何入住自己的公寓的,可这两名陌生男子的回答却让曹女士摸不着头脑。据了解,两名陌生男子是从一名姓杨的男子手中租的,有租房合同为证。可曹女士表示,自己并不认识这个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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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女士走进自己的公寓房间,看着屋内满地的烟头、厨房的油污,简直一片狼藉,顿时气不打一处来。事后,曹女士突然想了起来,好像是有个姓杨的联系过自己。于是曹女士翻了下手机聊天记录,终于找到了这个杨某。

原来,杨某是曹女士所在业主群里的一位业主。杨某曾主动加了曹女士的微信,询问是否要出租房屋。曹女士当时表示,如果不抽烟,或没有其他恶习的话,倒是可以考虑。杨某表示,可以介绍符合要求的人看房,于是曹女士便把密码给了杨某。

回忆起这一切后,曹女士立即报了警。杨某当着民警的面表示,是曹女士同意出租才会这么做的。可是曹女士却表示,当时只是同意杨某带人看房,而且杨某出租房子前,并未经过自己的同意,出租房子后,也没给过一分钱。

最终,在民警的调解下,杨某表示会将房租1500元还给曹女士,另外再赔偿5100元。不过,杨某表示暂时没有经济能力赔偿,需要等一段时间。

1、曹女士能把密码告诉杨某,这说明对杨某是十分信任的。可是杨某却利用了曹女士的信任,独吞了曹女士的房租,这摆明了是准备空手套白狼。

不过,曹女士如此轻易地就将公寓的密码告知杨某,这也比较离谱。杨某只是个业主,又不是中介公司。更何况,曹女士之前和杨某根本就不认识。这只能说明,曹女士太容易相信别人了,这个必须得注意。

2、从法律上来讲,杨某仅退还曹女士房租和赔偿就行了吗?

其实不然。曹女士虽然给了杨某公寓的密码,但是并没有明确表示杨某可以代理其出租公寓。

因此,杨某无权出租曹女士的房子,杨某与两名男租客之间的租赁合同当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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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租赁合同无效后,两名租客应当立即搬离。而杨某应当将剩余租金,退还给两名男租客,并赔偿一定的损失。

至于,杨某对曹女士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已经协商完毕,杨某应当按约定进行赔偿。

3、有网友表示,杨某未经曹女士同意将其公寓出租,这属于诈骗行为。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次事件中,杨某一开始询问曹女士是否有出租意向时,曹女士表示只要有爱干净的人,可以考虑出租,并且为了方便杨某带人看房,曹女士还把公寓密码给了杨某。

曹女士的这个行为,可能会让杨某产生一定的误会,认为给了公寓密码就代表了授权。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很难确定杨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很难证明杨某对曹女士虚构了事实。

当然,如果能证明杨某就是打算骗了曹女士的公寓密码,擅自出租的话,那杨某的行为就是诈骗。

不过由于杨某所诈骗的数额就1500元,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而且事后双方也和解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调解成功的,不予处罚。

调解失败的或调解成功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也就是说,如果杨某未按照约定把钱还给曹女士的话,民警仍可以对杨某予以治安处罚。

4、最后,我们要提醒出租人们,在出租房屋前,一定要选择有素质的出租对象,或者选择负责任的中介,否则自己的房子可能被弄得一团糟。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