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成立之后,具备解除条件之时,基于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劳动关系终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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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和解除程序,都应当满足法律的规定,否则会构成违法解除,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此,本文专门针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解除程序,以及所需要注意的事项,逐一进行分析、说明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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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方式。

“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不同,对应的解除程序也有着较大的差异。比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程序也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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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具体情况还需要进一步作区分。首先,提出“单方解除”的主体是“用人单位”or“劳动者”;其次,适用“单方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种。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对应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接下来根据提出“单方解除”的不同主体,分别进行说明。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可依法单方“预告解除”或“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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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告解除

当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需要离职时,只需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解除程序: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即时解除

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仅限法定情形),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用人单位过错的程度(或对劳动者的危害程度),“即时解除”又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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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需事先告知的“即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存在相应的过错(仅限法定情形),劳动者就可以享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此种“即时解除”方式,相当于是一种“无期限限定”的“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只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所需履行的法定义务仅仅是“事先告知”,而法律对这种“事先告知”的期限和方式均无特别要求。

解除程序:“事先告知”。

②无需事先告知的“即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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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是为了实现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因此也仅仅适用于特定的情形。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无需履行任何义务,但在实务当中,劳动者需要对“特定情形”的存在进行举证。

解除程序:直接解除,无附加条件或程序。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有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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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三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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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劳动者存在相应的过错(仅限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可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首先,用人单位行使此项“解除权”,需履行的义务(解除程序):通知劳动者。

其次,用人单位的此项“解除权”,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否则会使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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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无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适用“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

首先,用人单位只能在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行使“无过失性辞退”的权利。

其次,用人单位行使此项“解除权”,应当履行的义务(解除程序):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了用人单位适用“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首先,用人单位只能在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行使“无经济性裁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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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优先留用人员”,限定了“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另外,用人单位行使此项“解除权”,应当履行的义务(解除程序):

如果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劳动者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配合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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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了倾斜性的保护,赋予劳动者以单方解除权。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时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要预先告知公司,或者要与公司进行协商,其目的在于使公司能够及时进行人员安排,避免因人员变动而导致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损失,从而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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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具有某些特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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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代价”

1、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过失性辞退”除外),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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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劳动者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经济赔偿。

①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②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支付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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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总结

(一)建议

1、协议优先,避免纠纷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避免产生劳动纠纷,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将其作为首选方案。

2、用人单位应当重视日常的管理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否则一旦因此而发生纠纷,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注意规范用工,并保留相关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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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只有清楚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实现与用人单位和谐相处。

其次,还应当知道如何合法维权,否则不但达不到维权的效果,反而还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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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尊重,彼此成就

只有相互尊重才能谋求共同发展,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各尽本分、彼此成就。

(二)总结

有人曾把离职划分为三重境界:

第一重境界:快意恩仇,老死不相往来;

第二重境界:匆匆来去,不带走一丝云彩;

第一重境界:挥泪送别,收获人脉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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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三重境界适用到企业,又何尝不是如此。虽然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关系终结,但也并非就需要“老死不相往来”。

一个人的格局,决定了他的高度;

一个企业的格局,决定了它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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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