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在河南省许昌市xx县拥有房屋一处。该房屋建造于2003年,面积180平方米,没有其他权属证书,只有一张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8年6月,县政府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刘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随后,县镇府设立的项目指挥部作出了《棚户区改造补偿与安置方案》,并将该安置方案张贴在拆迁范围内。刘某觉得该方案非常不合理,随后指挥部工作人员来和刘某协商补偿事宜时,刘某拒绝签署安置协议。

2018年8月,县自然规划局突然向刘某送达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载明:经查实,你于2003年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在xx区的土地上建设房屋一处,用于居住。该行为违反了1990年开始实施的《城市规划法》和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但本着尊重历史,考虑居民实际生活情况,你仍可获得一定的补偿,望你尽快与指挥部签署协议,并尽快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话,本单位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刘某收到决定书后,立即以自然规划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其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但法院的判决书还未送达刘某,自然规划局就组织工作人员,强拆了刘某的房屋。

刘某无奈,只得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自然规划局的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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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答辩

1. 刘某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系其所有,不具备原告资格;

2. 刘某的房屋未经批准,擅自建造,虽然不能依据《城乡规划法》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根据当时实施的《城市规划法》,已经足以认定其系违法建筑,因此自然规划局有权实施强拆。

三、法院审理

首先,刘某在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建设了涉案房屋并居住至拆除之日,依法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自然规划局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严重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利,因此刘某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其次,刘某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目前尚未和拆迁部门达成拆迁安置协议,自然规划局在明知该情况的情形下,依然以违建为由向刘某送达拆除决定书,存在着明显的“以拆违代征收”的嫌疑,属于行政目的不合法。并且,在拆除通知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还组织人员实施强拆行为,严重违反了征收、补偿、强拆等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规定。

最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房屋被拆除事实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该由自然规划局举证,但自然规划局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因此应视为没有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法院判决

自然规划局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