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我写过一篇题为《清水河县:招商引资项目被认定“非法占地”, 还能不能尊重点事实?》的评论,报道内蒙古蒙鑫冶金有限公司法人刘荣华涉嫌“非法占地”一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再去看一看,这里就不再赘述了,今天我们来聊聊事情的最新进展。

写上述文章的时候,刘荣华已经被清水河县检察院起诉,但清水河县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今年6月27日,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蒙鑫公司因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处以3万元罚金,刘荣华作为企业法人被判三缓四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在2022年底之前恢复被毁林地并交由当地林业局验收,否则要承担环境修复费用。

以上就是事情的最新进展。简单来说,无论刘荣华之前是退伍军人,还是国家三级劳动模范;无论刘荣华昔日为清水河县做出过多大的贡献,如今他的身份已经变成了罪犯,还是有犯罪记录、可以影响子孙后代政审的那种。写到这里,可能有朋友会说,难道退役军人或劳模就不犯罪了吗?当然不是!但刘荣华的这个案子,瑕疵实在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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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为什么经过政府部门层层审批的建设用地成了非法占用农地?

蒙鑫公司和刘荣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涉及的这块地,位于清水河县规划的工业园区内,是蒙鑫公司依法向清水河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清水河县、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自治区逐级上报审批后,才将国有农用地9.8310公顷(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后依法律程序取得的。该地块还在土储中心挂牌拍卖过,蒙鑫公司不仅是以竞拍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还交付了98万元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以上这些事实,可以证明涉案的这块地在蒙鑫公司取得时,其土地性质已经不再是农用地,而是经过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在经过合法手续取得的政府审批建设用地上建厂房,居然还能被法院判处“非法占用农地罪”,这是什么操作?退一步说,即便存在非法占用农地,那政府将农地当成建设用地审批给企业岂非犯罪之源?既然政府也有错,那凭什么非法占用农地的黑锅都让蒙鑫公司和刘荣华来背?

不得不提的一点是,清水河县工业园区是经清水河县人民政府规划的专供工业设施建设、使用的土地,如果在工业园区还存在农用地,政府在企业申请用地的时候就应该拒绝审批。然而,现实情况是不仅把地批了,蒙鑫公司项目建成近10年来没有任何主管部门告知过其违法用地,清水河县国土资源局还出具过“无违法占地证明”。一块用了十多年都“没问题”的工业用地,怎么忽然就变成了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

如果这样的逻辑也可以成立的话,那可能就会产生这样的一个死结:政府给企业批了一块地,企业在上面建厂就可能是违法犯罪,不建厂那就是白花花的银子往水里丢,天底下没有这样的道理呀!如果其他地方都像清水河县这样操作,让昨天的招商引资项目变成今天的犯罪事实,今后谁还敢去清水河县投资建厂?当地经济还如何健康发展?

问题二,刘荣华是否存在非法占用农地的犯罪构成要件?

这起案件中有个不容忽视的事实:蒙鑫公司建厂的项目用地,不仅取得了清水河县、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逐级审批的建设用地许可,同时还取得了自治区林业厅的用地许可,2012年8月18日蒙鑫公司还为此交付了998660元的“地方森林植被恢复费”。

此外,建厂时蒙鑫公司不仅和被占用土地的村民签订了土地、坟地补偿协议,还依法对被占土地的村民给予相应的补偿,一切手续合规合法。唯一有疑问的是,蒙鑫公司最初的选址是在公路东侧,后因村民阻扰,在与政府协商后确定在公路西侧建厂。但是,这一改变是经过政府同意的,并非蒙鑫公司自作主张。只不过因为政府部门信息不对称,没有及时同步信息以及变更蒙鑫公司具体建设位置,这才产生了审批的地方没有建厂、未经审批的地方却建了厂的情况。

然而,这一改变从根子上来说,压根儿就不是蒙鑫公司以及刘荣华的过错,而是政府的失误所导致。蒙鑫公司以及刘荣华也不存在未经审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地的客观行为,清水河县检察院和法院以蒙鑫公司的具体选址由公路东侧搬到西侧未经审批为由,就认定蒙鑫公司及其法人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是有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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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为什么在有政府文件的情况下刘荣华依然被判有罪?

2021年9月,由自治区林草局、公安厅等多部门组成的破坏草原林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有关《通知》,通知中有一条明确规定,对占用草原林地的,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以行政处罚和补办手续为主。此类问题可以由当地政法委牵头会同公检法机关有关主管部门会商提出处理意见,在公安机关办理阶段,公安机关可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的、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进入法院审判环节的,法院可以做出免于刑事处罚判决。

写到这里,可能有很多朋友会产生疑问:不是说可以“不予立案、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吗?那为什么刘荣华还会被判三缓四?我认为,这里面可能有“运动式”执法的因素,毕竟蒙鑫公司和刘荣华是破坏草原林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被抓到的典型,不从重处罚似乎就不足以震慑其他非法占用农地的企业。但问题是,“杀鸡儆猴”这个思路本身没有问题,但如果判决本身就有问题的话,那就可能变成“误杀”甚至“错杀”,不仅没有震慑作用,还会因为“一次错误的审判”而伤及当地司法公正和营商环境。

我国著名法史学家张晋藩教授指出:“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蒙鑫公司是清水河的明星企业,刘荣华是劳模和退伍军人,这样一家企业和法人,在对其案件审判中理应慎重,即便不提他为清水河县脱贫攻坚和经济发展的贡献,也不能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就将其打入犯罪分子行列,那样不仅没有人情味,对企业和个人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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