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在辽宁省沈阳市xx区xx街道拥有房屋一处,面积120平方米。

2012年12月,刘某所在房屋大楼外墙贴出了一份有关拆迁补偿办法的告示,署名为xx管委会。但随后,刘某并未见过政府发布的任何关于土地、房屋征收的文件。

从2013年1月开始,在没有公告,没有协商的情况下,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开始刘某所住楼房,展开停水、停电、停暖气、拆除单元门等拆迁行动。刘某和同楼居民进行抗议,随后大楼外墙又贴出了《延长拆迁期限公告》。之后,刘某仍旧居住在该大楼内。

2015年,区政府的工作人员突然组织施工队,对刘某房屋所在大楼进程强制拆迁。刘某不服,将区政府告到了人民法院。

法庭上,区政府辩称:整栋大楼大多数用户都已搬迁,只有刘某和少数的钉子户拒绝搬迁。几人索要的补偿过高,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他们商谈,但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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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到本案中,区政府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强拆行为合法,因此应当认定其强拆违法。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区政府的强拆行为造成了刘某的财产损失,刘某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关于房屋的损失,人民法院经双方同意,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房屋价值88万元。

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虽然文件规定的是补偿标准,但确定违法拆迁的赔偿标准时,也可以参考这一文件的规定,不能因被告的违法行为而减少原告应当得到的补偿利益。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5%,即涉案房屋的赔偿数额为110万元。另外,还有物品损失、房租损失等,合计5万元。

三、判决结果

1.确认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刘某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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