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国清,男,汉族,福建泉州市惠安县张坂镇人,1952年11月出生,1973年10月入党,大学学历,空军雷达学院雷达工程管理科学专业毕业。曾任中共南安市委书记、中共泉州市委常委、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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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21岁的骆国清入伍,从军24载,从最普通的战士成长为副师职领导干部。据骆国清回忆,当时他转业后可以选择去北京,也可以选择去部队所在地,但他却依然决定回泉州老家。
2005年,他被任命为泉州南安市委书记,成了主政一个县级市的“一把手”。当时很多企业家在南安投资创业,骆国清常被邀请参加南安或泉州同乡会等活动,经常到外地参观考察。住的是星级酒店、吃的是山珍海味、享的是高标准接待,听的是酒桌上恭维人的甜言蜜语,这让骆国清“顿时觉得飘飘然忘乎所以,身价好像高很多,本来虚荣心就比较重,(听到恭维话后)感到很中听、很舒服。”
“以前烟酒茶等礼品都不要,而这时对企业家馈赠的礼品、手表、金首饰等贵重物品都收,最后发展到对企业老板送来的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钱也收,丧失了原则,丧失了方向,丧失了人格,触犯了党纪国法。”骆国清在悔过书中说道。他在用地审批、项目开发、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拿人手短”,一次骆国清接到关于一个违规开发项目的通报,却并没有派人去调查处理,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原因就是,他收了老板的钱。

南安商人吴某,为求得骆国清支持帮助,取得某旧城改造项目,先后7次送给骆国清18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港币。
骆国清的弟弟长期打着骆国清的招牌,在南安地界承揽电杆广告牌项目。有一次骆国清弟弟得知某企业新投资了一个房地产项目,就直接打电话给企业老板,直言“我是小骆,你的新房广告给我做!”该房地产老板不明所以,就问“你是哪个小骆?”骆国清弟弟立即怒气冲冠,叫嚣道:“我是小骆你都不知道,你还要不要在南安混了!”
有一次,南安商人吕某想拿下一块11亩多的工业用地盖厂房,奈何“朝中无人”,后来通过某副镇长从中撮合,认识了骆国清的妹妹。骆国清妹妹开口便是100万元。骆国清办妥此事,吕某将100万元如数奉上,骆国清让妹妹代为保管。
然而,“人走茶凉”的不单单是一些曾被骆国清视为“兄弟朋友”的行贿者,更让纪律审查人员扼腕叹息的是,由于骆国清对弟弟妹妹的长期纵容、疏于管教,其弟妹只把他视作“摇钱树”,“关键时刻”竟毫无手足之情。
当纪律审查人员让骆国清的妹妹退出这100万元贿金时,其妹撒泼抵赖,大叫着说“你们把我关起来吧,骆国清的事和我没关系,我没钱!”在退赃期间,骆国清的各位兄弟姐妹个个对退钱之事避如蛇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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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
一、以被告人骆国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28年9月1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
二、已追缴的赃款赃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九百零九万三千一百九十四点五元,其中赃款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一百六十四万港元、十万美元,赃物“ZiJin”黄金金锭三块(价值人民币四十万五千二百七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9月11日,清流监狱向三明市中院提请对骆国清的减刑建议,清流监狱提出:骆国清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与监规,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查证:服刑中的骆国清,在身负200万元财产刑的情况下,月均消费人民币394.29元,存在超标准消费问题。
2017年10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本院认为,罪犯骆国清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其原系厅局级领导干部,原判财产刑数额大,所犯职务犯罪罪行社会影响大,本次报请减刑未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综合考量罪犯骆国清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因素,罪犯骆国清尚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国清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