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国当年43岁,成都市人。1986年,马开始经商,1993年5月,他成立了成都国贸实业集团公司。当年12月,马被录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被任命为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副局长、国土局局长、副区长。马利用职务便利,操纵、控制土地开发中心,将5300万元公款投入到成都国贸实业集团公司。2003年9月,马为掩盖这些事实,指示公司下属将公司中有他签字的所有财务凭证单据销毁。2004年6月25日,成都中级法院对马建国一案公开宣判,以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对其挪用公款所得违法收益300万元和3套别墅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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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6日,马建国被送交川西监狱服刑。为了获得特权,马开始向时任川西监狱长的巫邦志、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一分监区监区长刘波、一分监区教导员罗雅林等人“攻关”。
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是马建国公关的重点对象,马建国分两次给向瑞忠送去云烟和中华烟25条。有一次,向瑞忠找到马建国,说他开车去了西藏一趟,有些汽车油票给处理一下。很快,马建国便在监区图书馆里给了向一个信封,里面装有15000元现金。
据马建国交代,他曾安排人给一分监区长刘波发“工资”,每月1000元到2000元,但这钱到底给没给,给了多少他就不清楚。刘波也承认,有5个月时间,他月月都收到马送来的2000元,共计1万元。有一次,马建国知道刘波的妻子快生小孩了,建议刘波要敬菩萨,安排驾驶员送去两尊价值8000元的乌木观音。

2005年春节和8月,马建国给一分监区教导员罗雅林派发了分量很重的“红包”。因为将监狱的领导“打点”得好,马建国的服刑生活犹如外出度假。
马建国交代说,到了川西监狱后,他的公司还在运转,有些账目会拿过来给他审核。向瑞忠便向监狱门卫交代,马可以在监狱处理“公务”,外出也不用登记。刘波说,监狱领导也叫他在各方面关照马。
于是,马建国在监狱可以不穿囚服,不吃囚饭,可以在监区打手机,可以在监舍内存放烟酒,甚至可以让监狱警车载其到酒楼消费。一名监狱管教人员证实,有一天晚上,领导安排他将马建国带出,马在宾馆吃饭后,向监狱领导打电话请假回家,于是“押送”马建国的干警被安排入住成都市某俱乐部,马自己回家睡觉。
多家公司的老总或职员还证实,在马建国服刑期间,他们陪马在成都多家酒楼吃饭,有时还有监狱人员陪同,至于夜不归宿是经常的事。虽然在狱中过得颇为惬意,马建国也遇到了小小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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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国称,2005年八九月间,巫邦志以关心他的病情为由,找他单独谈话,说他在成都新华公园附近购买的商品房还差17万尾款,向马借钱支付房款,一年后还钱。马表示同意,巫邦志立刻写了一张条子,条子上写明商品房小区名称,售楼小姐联系电话,应付的房款等,马于是安排人去办理此事。几天后,马建国将付款凭证交给了巫邦志。
2005年10月,巫邦志又找到马建国,说监狱办公经费紧张,向马建国借款10万元,报账后就归还。马随即给老丈人打电话借钱,叫人把钱交给了巫邦志。
2005年11月,马建国被转入川东监狱服刑。提起钱的事,巫邦志却说,是马听说他差房款,主动提出要帮助他解决房款的,后来的10万元也是马主动给他,叫他去打点各方面的关系的。
与此同时,由于拥有诸多特权,社会反响强烈,又转狱少了“保护伞”,马建国被检察院立案侦查。

2006年9月7日上午,四川德阳中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马建国向巫邦志“借”出的27万元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公诉机关称,马建国转到川东监狱前,巫邦志拒绝给马建国打借条。案发后,马建国为了掩盖行贿的事实找到巫,要求其必须打借条。当时,巫邦志说:“什么,还要我打借条?”马建国回答说:“你快打,打了对你有好处。”
被告人辩护人称,马建国和巫邦志不是平等的主体,马建国也没有向巫邦志提出过具体请求,这27万元应当认定为借款。而公诉机关认为,马建国转监,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才坚持要巫邦志打借条,想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行贿行为,目的是逃脱罪责。
经查证:2004年8月至2005年11月在川西监狱服刑期间,马建国托时任川西监狱监狱长的巫邦志、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一分监区长刘波、一分监区教导员罗雅林等人提供违背监规的帮助和方便条件,马建国先后向巫邦志、向瑞忠、刘波、罗雅林等人行贿人民币29.8万多元、乌木观音两尊(价值人民币8000元)、香烟25条(价值人民币9500元),钱物共计人民币31.5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对其指控证据确实充分,马建国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依法从重予以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