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的劳动法自1995年1月日开始实施,而劳动合同法则更晚,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眼下,随着60后、70后的劳动者步入退休年龄,相关的争议也开始增多:劳动法实施前的劳动关系应如何确定?

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是从开始工作到退休,都是劳动关系;二是1995年之前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之后为劳动关系;三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节点,之前遵从第二种观点,之后为劳动关系。

在山东,《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认为,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用工问题上受到有关政策的限制,按照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的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按照雇佣关系处理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如何判定呢?一起来看一则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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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年方19岁的黄女士到聊城市人民医院洗衣房工作。2014年1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1986年11月至今,黄女士在聊城市人民医院洗衣房工作。2021年,黄女士与院方因为补缴社保起争议,遂诉至法庭。

争议焦点是:1986年至2001年期间,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黄女士主张,自己从1986年即到医院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她提交的证据包括聊城市人民医院招用人员登记表、工会会员证,这两份证据均载明黄女士参加工作的时间是1986年11月。

聊城市人民医院则认为,这段时间内,虽然黄女士在医院实际工作,但是双方之间仅是劳务关系,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法规,在劳动法实施之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年限,不宜认定为建立劳动关系。

那么,黄女士提交的这两份证据,会被认定吗?

法庭审理后认为,因为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劳资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举证能力有限,而用人单位能够利用管理优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掌握更多材料证据。鉴于以上理由,黄女士提交了聊城市人民医院招用人员登记表、工会会员证,该两份证据均载明黄女士参加工作的时间是1986年11月,应认定黄女士就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已完成举证义务。聊城市人民医院否定黄女士的该项主张,仅主张无从查证,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因此,法庭最终认可了黄女士的主张,判定双方在1986年至2001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什么也能被认定建立了劳动关系呢?

因为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一般以此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实质要件。

本案中,院方判定,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聊城市人民医院与黄女士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用工主体资格,黄女士接受院方管理并由院方发放劳动报酬,黄女士提供的劳动系聊城市人民医院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法庭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文/李进文

编辑:肖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