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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加州最高法院裁定大黄蜂在法律上纳为鱼类,受到加州濒危物种法(California Endangered Species Act )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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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最高法院裁定,在法律上大黄蜂就是鱼。(shutterstock.com)

加州最高法院表示,将不再受理那些就加州渔猎局(California Fish and Game Commission)是否有权依据「加州濒危物种法」去保护大黄蜂产生的一切上诉案。过去三年,加州杏仁种植商、建筑商和农药公司一直要求将大黄蜂排除在被保护的动物名单外,理由是加州濒危物种法的动物保护种类中,并没有提及昆虫一词。

加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Tani Cantil-Sakauye说,我们在这一点上明确——法律上,大黄蜂就是鱼。并补充,尽管法规中没有提到昆虫一词,但是无脊椎动物可以被归为鱼类,司法机构有权对加州濒危物种法里任何表意不明处进行修改。

加州商业团体对此次判决感到担忧,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昆虫被纳入保护范围。加州建筑工业协会(California Buil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表示,如果将陆地无脊椎动物归为鱼类,那么任何人都有可能在不经意间成为罪犯——拍打苍蝇、踏过蚂蚁或者吃到西蓝花里的蚜虫。

这次裁决平息了近年来就加州濒危物种法中鱼类定义而产生的争议。1969年以前,加州法律对鱼类的定义是野生鱼、软体动物或甲壳动物,以及这些动物身上的任何一部分或者卵子。1970年,立法机构修改了对鱼类的定义,增加了无脊椎动物和两栖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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