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简称为《枪支议定书》,我国政府于2002年12月9日,签署了《枪支议定书》;2022年9月24日,王毅在第77届联大一般性辩论并发表演讲时宣布,中国启动批准《枪支议定书》国内法律程序。不少媒体不查阅《枪支议定书》中文文本的内容,便得出诸如我国的枪支管理更为严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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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启动批准枪支议定书法律程序的意义

《枪支议定书》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附件之一,截至2003年9月29日,已有147个国家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其中批准该公约的有51个国家,目前已有122个缔约国。由于《枪支议定书》中规定的枪支、弹药没有区分民用与民用,美国、俄罗斯等武器出口大国还不是议定书的缔约国。

根据《枪支议定书》第3条规定,“非法制造”枪支、枪支零部件或弹药主要包括,没有制造地或组装的缔约国主管当局签发的执照或许可证;“非法贩运”系指从一个缔约国的领土或经过一个缔约国的领土进口、出口……而未经任何有关缔约国根据本议定书条款批准。

非《枪支议定书》的缔约国制造、组装的枪支、枪支零部件以及弹药,任一缔约国均可认定是非法制造。中国启动批准枪支议定书的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中国可以根据《枪支议定书》认定非法制造和非法贩运。随着越来越多的缔约国批准《枪支议定书》,美国等枪支泛滥的国家仅有本国市场;中国政府批准议定书既享有权力,也承担义务,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对打击枪支非法贸易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枪支议定书》第15条也规定了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经纪业者制度,其内容包括,尚未考虑对从事经纪业者的活动建立管理制度的缔约国应考虑建立此种制度;我国批准了《枪支议定书》,现行的《枪支管理法》可能需要作出重大修订。

《枪支管理法》可能需要作出重大修订

《枪支议定书》第三条规定,“枪支”,系指利用爆炸作用的任何发射、设计成可以发射或者稍经改装即可发射弹丸、弹头或抛射物的便携管状武器。“爆炸作用”是否包括《枪支管理法》规定的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枪支,以及麻醉枪支,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争议

例如,《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由此可见,即使是根据本法规定,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打气球”可能是合法的活动。

《枪支议定书》第三条还规定,枪支“零部件”,系指专为枪支设计,而且对枪支操作必不可少的任何部分或更换部分;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射钉枪等专业工具不是枪支的“零部件”,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需要作出修订。

“非法制造”,系指以下述情况下的制造或组装枪支、枪支零部件或弹药:(一)利用非法贩运的零部件;(二)没有制造地或组装的缔约国主管当局签发的执照或许可证等。由此可见,任何一个缔约国合法制造的枪支不能评价为非法制造;《刑法》等法律规定的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等概念还需要作出修正。

中国启动批准枪支议定书的法律程序,法律人需要考虑的是,在管控现有的枪支的情形下,该严管的严管,该放开的放开,例如,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气步枪开展游艺活动;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需要考虑的是,《枪支议定书》生效也是扩大经营的契机,例如,企业可以依法从事枪支、弹药的国际贸易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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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的气步枪游艺活动可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