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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省第二个“吉林生态日”来临之际,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23日公开审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王某彦、王某冰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永秋担任本案审判长,并组成有4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金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等30余人参与旁听庭审,并给予高度评价。

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王某彦与王某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泥炭。人民法院已认定其二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并判处相应刑事处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涉案区域原有泥炭土被翻动、剥离,已造成土壤结构破坏和剖面层次混乱,并造成该区域土壤服务功能破坏;涉案土壤生态损害恢复费用45万余元;生态环境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7万余元。此外,王某彦还曾两次因非法开采泥炭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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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王某彦、王某冰的破坏生态行为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彦与王某冰的非法采矿行为,不仅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同时也造成案涉区域土壤结构破坏以及土壤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严重后果,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共同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案涉区域的土壤生态环境能够进行修复,王某彦与王某冰亦明确表示同意进行修复,故其二人应及时修复合格。如果其二人未予修复或修复不合格,则应立即承担修复费用。同时,破坏生态环境应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以及鉴定评估等费用。此外,王某彦与王某冰属于故意破坏生态环境,对其二人应予惩罚性赔偿。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

泥炭作为分布在黑土表层以下富含有机质的不可再生非金属矿产资源,属于珍贵的黑土地资源。本案的公开审理及当庭宣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黑土地的决心和力度,对于教育、引导本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黑土地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