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钱是被冒领了,银行必须兑付!”陕西汉中,一女子在整理母亲遗物时,意外发现一张存有6200元的存款单。可女子拿着存款单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钱已经被人取走了。女子不相信。多次索要未果后,女子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陕西汉中法院)

事情是这样,于女士平时在城市与丈夫、儿女生活。母亲过世后,于女士在老家给母亲整理遗物时,意外发现母亲遗物中有一张6200元的银行存款单。

随后于女士拿着存款单,并带上相关手续到银行取款。可不曾想,于女士在取款过程中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钱已经被取走了,因此银行一方不能兑付。

于女士不解,为什么存款单在我手上,别人还能把钱取走呢?随后于女士要求银行提供包括监控在内的证据证明其一方的说法,否则必须按存款单上的金额及利息给其办理取款手续。

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后,于女士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为其主持公道,判定银行必须履行兑付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是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于女士作为原告负有举证义务。

于女士举证称:

首先,母亲将6200元存入银行后,银行一方为母亲出具了盖有印章的存款单,双方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下来的财产,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继承遗产。

最后,《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指出,已故存款人同一银行存款余额不足10000元的,已故存款人的子女,只要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有义务支付已故存款人的存款。

据此,于女士认为,既然银行一方认可其手上的存款单的真实性,那么基于上述法律规定,银行一方就有必须履行兑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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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银行提出几个观点,为自己辩护:

第一,只要取款人能够提供相关手续,根据取款时的相关规定,是可以代为领取的。

第二,根据查询到的取款底单显示,于女士母亲账上的存款是被一名姓曾的男子取走的。取款时间为存折后的第七天。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其一,现有证据证明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因此原告对存款单等取款凭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银行一方需为储户的资金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其二,《储蓄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为领取储蓄存款的,必须持存款单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原件,且必须由代理人亲笔签名。

其三,银行一方未能合理举证证明存款是被存款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取走的,因此银行需承担不能举证的一切后果。

一审法院的意思就是说,既然银行承认存款单是真的,那么在法律明确规定取款时不论是本人或代理人,都必须凭存款单原件才能办理取款业务的情况下。银行一方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这钱是被存款人或指定代理人取走的。否则就足以证明其一方未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不被冒领的义务。

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定银行一方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并拿出当时的记账凭证,拟证明这笔钱已经被人取走了。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记账凭证只能证明钱是被取走了,但仍然不能证明钱是被存款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取走的。因此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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