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官来健康管理公司对其故意兑换硬币支付案款进行处罚,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处以5000元罚款。

小兰(化名)此前就职于长沙市一家健康管理公司,试用期内月薪7200元。令她意外的是,工作十多天后,她被无缘无故解雇了。劳资仲裁后,公司需要支付小兰的工资和赔偿金共计1万元,但公司一拖再拖。公司为了刁难执行人,居然将本应支付的1万元案款兑换成122斤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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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公司最好早点离开。无论如何,没有法律结构的公司迟早会倒闭。胆敢违抗法律,你怎么还想做大公司?

咱只能说罚得好!明明是自己不遵守劳动法而导致的被处罚,原本只要安安分分地将补偿款给当事人即可,但却在事后补偿时故意刁难当事人,现在也是落到了被再次被处罚的情况,所以也是希望广大公司以此为戒,铭记法律的底线是不容触碰的!

开除之后赔122斤硬币,“沉甸甸”,这样的单位把山上的竹子幼苗都挖完了。

涉及劳动纠纷,虽然未必都能好聚好散,然而单位一侧的“给122斤硬币”还是太小家子气了。

对于去法院支付执行款,假如单位相关人员再有意提几桶硬币支付案件执行款,从主观上讲存在消极对抗执法挑战法律的权威,那就免不了被处罚。

虽然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支付案件执行款必须用纸币,不得用硬币,但对于大额度的案件执行款,还是正经支付吧,凡事过犹不及。毕竟在强制执行阶段,如果用硬币支付执行款客观上会给法院处理执行款带来较大的不方便,容易被法院判定消极对抗,到时候喜提罚款,那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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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经常中使用的货币,其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对法律消极对抗执行,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