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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挑战

1.监督职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法律依据宽泛、监督对象繁多、监督内容复杂,监督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有些与相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单位有一定的交叉,特别是卫生监督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划分不清,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与科教部门之间的职能界定、医疗废物监督与医政管理之间的职能界定、消毒隔离监督与医政院内感染管理职能的划定等。正因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职能具有交叉性,因此,实际监督过程中往往有些职能界定不够清晰,以至出现监督盲点或与医政等卫生行政部门出现职能交叉重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效能。

2.监督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体系基本形成,但与公共场所、医疗服务等传统领域的卫生监督相比,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尚属较新的领域。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存在着传染病防治监督内设机构不健全、队伍不足、力量不够的问题,尤其是市、县区等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更是普遍存在无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专门的内设机构、无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专业队伍等问题,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往往由承担医疗服务监督的内设机构及其监督员兼职承担。

3.监督能力。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内容多、专业要求高。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能力普遍不足,往往偏重于医疗废物、消毒监测等,而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其他内容的监督工作开展很少,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深度、广度都远远不够。

4.协作配合。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内容多、对象多,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均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实际操作中,卫生监督与相关行政部门、有关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医疗废物处置监督管理与环保部门之间的协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预防接种单位等卫生行政许可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协作、传染病防治相关监测和疫情报告等的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协作等等,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协作配合。

5.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较为完善,但结合卫生监督实践,仍存在处罚力度有限、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等缺陷,尤其法律责任部分需要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在法律责任中设立了大量的行政处罚条款,而这些条款对目前占相当比例的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而言,法律的权威性、震慑力远远不够,且可操作性也不强。

二、对策

1.厘清职能。做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厘清职能、明确职责是前提,特别是存在交叉的职责更应厘清。制定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权力清单,明确划定国家、省、市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内部各层级的相应职能,以及卫生监督与卫生行政管理、技术服务之间的职能边界。

2.健全机构。部分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无专门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内设机构,由医疗服务监督人员兼管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则存在重医疗服务监督、轻传染病防治监督的情况。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机构是做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积极争取、合理安排,设立专门的内设机构,安排专门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3.提升能力。必要的专业能力是做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应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员的能力培训。通过专题讲座、网络学习等多种形式,特别是通过系统培训等继续医学教育,不断促进提高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员的专业能力,以适应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之需。积极探索,加快实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由经验型向科学监管、精细化监督的转变,建立、完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化平台,不断提升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效能。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学习环境,提高防护水平和相关待遇,更好地激发其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4.完善法律。法律法规是做好卫生监督工作最重要的依据。建议有关部门能针对前述法律缺陷,结合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实际,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别完善法律责任部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宣传教育引导作用。

5.强化协作。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是做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重要手段。在明确职责的前提下,强化卫生监督机构与各相关行政部门、有关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卫生监督执法、行政许可、监测检测、卫生学评价等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确保及时掌握情况、加强监督、督促整改,更好地做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强化与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协作,充分发挥其信息优势和技术支撑作用。加强与院感、质控等组织、学会的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优势互补、衔接紧密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长效协作机制。

【严霞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思考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