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破旧泛黄的《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证明书》在太湖一村民家发现。该证明书棉皮纸石印,发证单位“第五战区第八挺进纵队”,发证时间中华民国34年(1945年),签发人司令龙炎武、副司令刘文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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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证明书涵盖了正文、家属表及证明书说明。正文如下:“兹证明下表所列人氏为本部步炮中队上等弹药兵周传如之家属应得享受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所规定一切权利,此证”。在家属表中,包括了周传如母亲(宋氏及妻子(程氏),并注明了各亲属的年龄、籍贯、职业和现住地址。

表格说明:一、出征者之服役机关部队填发证明书时应直接寄往该出征者家属住地之县(市)优待委员会转发其亲属收执不得直接发给出征者本人其邮寄费得在其薪饷项下扣除。二、县(市)优待委员会接到出征者家属证明书时以当地邮截为凭于三日内应即转发其家属收执并同时予以优待不得籍故羁延遂后新兵训练处(补充团营)与常备部队处寄该出征家属之证明书则依次予以注销作废存查,以常备部队所发之证明书为该出征者家属依法享受优待之根据。三、此项证明书由某机关部队填发时即用该机关部队之番号。

这份证明书的发现,对于研究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制定公布的《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等优抚措施和制度以及第八挺进纵队抗战史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江用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