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任某是河北省唐山市XX县人,在该县城有一套150平的合法住房。

2017年,县政府发布房屋及土地决定,称为了进一步落实县城总体规划,要对县城部分区域的房屋予以征收。任某的房子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需要拆迁。

随后,县政府工作人员开始和任某协商补偿事宜,但由于补偿太低,任某拒绝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过后政府也没有就补偿问题再跟任某协商过。

直到2018年4月,县政府突然对任某做出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若任某选择货币补偿,可补偿30万;若选择产权置换,可安置110平方米房屋。”

任某觉得该决定不合法,,在咨询过律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但是在法院还没有裁决时,县政府又做出《限拆决定》。四天后,县政府组织人员强拆了任某的房子。

任某认为,县政府的行为严重违法,遂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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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答辩

县政府辩解称:

1. 在县政府做出征收土地决定之日起,任某的房子就已经收归国有,任某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因此政府的拆除行为不属于强拆,也不违法。

2. 县政府在征收任某房子前,已经做出了合理补偿,但是任某对征收补偿不满意,一直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并且拒绝领取补偿款。因此,县政府的拆除不算违法,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县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任某于2018年10月针对该决定书提起了诉讼,那么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该决定书是否有效是不确定的,在此情况下,县政府直接拆除了任某房屋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严重违法。

四、法院判决

确认县政府拆除任某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