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女子用毕生积蓄买了一套房子,交房后改完密码就走了,楼上邻居想装蹲便,就从29楼翻到女子家中,在卫生间顶部打了四个洞,女子发现要求恢复原状,楼上邻居却各种狡辩,女子无助的嚎啕大哭。

装蹲便只需在自家卫生间加高就可以了,但楼上邻居不顾危险从29楼翻到28楼改下水,这操作到底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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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花了100多万买了一套房子,楼盘刚卖,开发商就表示,因为卫生间楼板没有做下沉式设计,所以卫生间只能装马桶不能装蹲便,如果非要做蹲便的话,要么自家抬高20公分,或者把楼下的下水改了。

楼盘交付后,周女士验过房,改了门锁密码就离开了,有天发现房门没有关,周女士十分疑惑,进入卫生间发现上面打了三个洞。

想到之前楼上邻居就多次找她,提出要把她家的下水改了,但她一直没有同意,周女士便怀疑是29楼的邻居打的。

但密码改了,房门也关了,楼上邻居是怎么进来的呢?

周女士猜测是楼上邻居从阳台翻进来,打开了房门,为了打洞方便就没关,找到楼上邻居,对方也大大方方地承认了。

邻居还给周女士签了一份承诺书,保证会做好防水,如果渗水发生财产损失邻居会全部负责,同时因为打了三个孔,使卫生间层高减少3公分,会给周女士一定的补偿。

到晚上周女士到楼上邻居家看了一下,发现打了不止三个洞而是四个洞,用尺子一量竟下沉了6公分,这和承诺书中写的相差很多,但邻居提出可以多给些赔偿,周女士就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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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后来,周女士发现楼上施工动了钢筋和电线,导致电线只能重新铺设,周女士不能接受现在的方案,要求恢复原状,但邻居却不同意。

周女士找来记者,想要维权。

记者拨通邻居李先生的电话,李先生很不耐烦,表示周女士已经同意了方案,现在又要加条件,自己都保证了可以对防水终身负责。现在又新开了两个洞,以前的洞也封掉了,恢复原状成本那可就大了。

周女士提出不用李先生赔偿,重新打洞的钱周女士也愿意掏,只希望李先生能把卫生间恢复原状。

可李先生说“大家都是成熟人了”,并且手里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周女士在业主群里诽谤他。

记者质疑李先生在自己家也可以改,为什么要翻阳台到楼下改下水?

不料李先生表示“上下都是邻居,就该互帮互助,对她没有任何损害的情况下,为什么我不能做呢?”

周女士委屈地大哭,乞求对方把房子改回去,并且不要赔偿。

最后物业出面,约两家业主坐下来好好谈谈。

有网友评论:“楼上业主真是奇葩”

还有网友评论:“私闯民宅已经违法了”

不得不说,李先生是胆子大,心也挺大的。

那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李先生为了装修,没有经过周女士的同意,就从楼上翻进周女士家中,属于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李先生未经允许就闯入他人家中的行为,最高可以处15日拘留和1000元罚款,如果周女士发现后要求李先生立即离开,但是李先生拒绝离开,那么其还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要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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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李先生改下水这件事是否合理呢?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中已经明确规定【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如果李先生因为客观的原因必须要改下水,不改则无法正常使用卫生间,那周女士是应该提供便利,但装蹲便只需在自家加高即可,已经不是必须要改下水的问题,同时施工还给周女士的家带来了损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李先生不仅要把卫生间恢复原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施工造成周女士家中无法用电。

远亲不如近邻,李先生为了家中美观,就不顾他人利益,口中还振振有词,这样的邻居真是让人无语,希望他尽早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要再做这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