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的李伟(化名)为提升学历,报名某培训机构课程,自诉因“无答案可抄”未能全部通过自考本科的科目,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培训费用。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驳回了李伟的诉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30岁的李伟是一名房产销售,因只有高中学历面临职场晋升难问题。2018年,他在某培训机构报名“全程无忧”班,希望获取本科学历。该培训机构向李伟收取学费7200元,并为他提供为期两年的线上直播、录播课程以及相关纸质学习资料。

李伟表示,该培训机构曾经承诺过给钱就能拿文凭,不需要学习,考试时直接抄答案即可拿到本科毕业证。在报名后,李伟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学习,可是实际考试时李伟发现无答案可抄,所以只通过了本科自学考试中的两门课程。李伟认为该培训机构提供的课程没有太大用处,而且课程在电商平台上只需付费几百块。李伟觉得受到了欺骗,要求该培训机构退钱。

2022年6月9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该培训机构辩称,“全程无忧”班次并非抄答案即可获得文凭,已经为李伟提供了资料,现在是李伟自己觉得考试难,不想学习考试,因此不同意退款。

2022年6月21日,如皋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李伟到某培训机构处报名学历提升并支付学费,双方形成培训服务合同关系。李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想取得自学考试文凭,应努力学习认真备考,不应寄希望于抄答案获得文凭。某培训机构为李伟提供培训服务,如果因李伟原因不愿考试而无法取得本科文凭,责任在 李伟,其要求某培训机构返还培训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考试中抄答案是典型的作弊行为,

考前不复习,

考试寄希望于作弊,

这样的行为

可能会葬送自己一生。

考试作弊会被判刑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考试作弊不是小事,

抹上人生污点

一辈子都会追悔莫及!

遵守考纪,

诚信应考!

来源|法治日报综合@人民法院报、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