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七天乐 快哉淮安游

基本案情

年近9旬的王大爷和妻子生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2003年,王大爷名下的一套老房子被拆迁,得拆迁款8万余元。

经过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同意,王大爷和妻子决定将拆迁款给二儿子王二,同时和三名子女共同签订了《家庭房产权及父母丧失劳力护理的协议》。

该协议约定:老房子的拆迁款全部归王二所有,同时王二在新购住宅内,给王大爷及其妻子留一间卧室,该卧室由父母住到临终,厨房、客厅、大门都“共走共用”。两家同居生活期间费用各自负担。协议落款处三名子女及见证人均签字确认。

同年,王二用拆迁款购买了淮安市区的某处房屋,王大爷及妻子随王二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王大爷的妻子去世后,该房屋于2018年再被政府征收,王二选择了货币安置方式并得安置款140余万元。

王二用该笔安置款购买了位于淮安市另两处房屋,一处为一室一厅的某公寓房,另一处为三室两厅的大房子。

王二一家三口住在大房子中,王大爷被安排居住在公寓房内。公寓房内虽然设施齐全,周边生活条件也相对便利,但王大爷毕竟年事已高,一个人独自生活有诸多不便,其提出应像以前一样与王二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大房子中,其他两名子女亦支持王大爷的想法。

但经与王二多次协商未果,王大爷遂将王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003年签署的协议有效,并由王二在大房子中为其提供一间卧室,并共用厨房、客厅、大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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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王大爷和王二均认可2003年签订《家庭房产权及父母丧失劳力护理的协议》的真实性,该协议系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但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王二需安排何种类型的房屋供王大爷居住。在王二已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房屋供王大爷居住的情况下,王大爷要求与王二共同居住在三室一厅的大房子中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遂驳回了王大爷要求王二在大房子中为其提供一间卧室的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大爷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各方于2003签订的《家庭房产权及父母丧失劳力护理的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协议中对厨房、客厅、大门“共走共用”的约定来看,王二应在新购住宅内,给王大爷提供一间卧室供其居住。

且结合王大爷的现状和意愿来看,其已年近九旬,日常亟需子女照顾,更为需要的是能老有所养,与王二共同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实现对王大爷的日常照料,保障其老年生活的质量。

王大爷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二审遂改判王二在其购买的三室两厅的房屋内为王大爷提供一间卧室,厨房、客厅、大门等各方“共走共用”。

“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在民生方面的美好愿景,尊老爱幼一直以来也是中华民族优良的文化传统。

2021年5月11日,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0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8%。人到老年,不知不觉间发现两鬓斑白,皮肤皱纹增多,身体各项机能也在随之下降,正因如此,我国对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有着特别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规定对老年人权益进行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同时规定,国家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1996年我国还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虽有各种困难和矛盾,但是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以及为困难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义务。

二、因赡养方式发生纠纷时应尊重老年人的意见

赡养不仅仅是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事。近年来,随着各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完善,过去以追索赡养费为主的涉老案件的诉讼内容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在法院受理的老年人诉子女的赡养案件中,让人感受最深的就是老人们的孤独、寂寞。人到老年,对物质的要求一般都较低,但对“儿孙绕膝、天伦之乐”的向往却很强烈,甚至有的老年人诉讼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

在赡养案件中,老年父母和子女经常会因赡养形式的问题发生争执和纠纷,尤其是关于双方共同居住还是单独居住的问题。

因为老年人的个人性格、身体及经济状况等情况的不同,对如何居住的要求往往也不同。有的老年人喜欢独自居住,有的选择到养老院,也有的如本案王大爷一样想要和儿女共同居住。

而另一方面有的子女因为考虑经济条件或自身方便等,往往按照自我的想法安排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当父母和子女因居住方式发生冲突时,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见是天经地义的一种选择。

本案中,年近9旬的王大爷在妻子去世以后,寡居两年之久,后到法院起诉要求和儿子住在同一屋檐下。

无论是从双方的约定来看,还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要求,王大爷想与子女同住,从而获得更多安全保障和精神慰藉的诉求都是合情合理的,自然也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淮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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