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何某是山东省济宁市XX县XX村人,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

2019年3月,政府发布公告称,XX村要进行棚户区改造,何某的房子被纳入拆迁范围,需要征收。随后县政府工作人员与何某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但何某认为补偿太低,于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2019年7月,何某的房屋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强拆,何某立即向公安局报警,经公安局调查,才知道是政府拆迁导。

随后何某将县政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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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答辩

县政府辩解称:国家棚户区改造项目得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真心拥护,只有何某不能正确对待集体与个人利益关系,在拆迁工作中要价过高,经多次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拆除何某房屋是为了维护集体大多数人的利益,请求法院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行政强拆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具体到本案当中,县政府承认是其组织人员强拆了何某的房屋,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强拆行为合法,对此,县政府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可以认定该强制行为违法。

四、法院判决

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何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五、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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