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走在路上头被砸了!”9月22日,陕西西安。一男子被高空坠落的手机贴膜盒子砸中脑袋,满头鲜血。当事人周先生称,发现出血后便报了警,也去医院就诊了,不需要赔钱,但希望抛物的人可以道歉,觉得这是素质教养的问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叶律说法】

高空抛物是头顶上的炸弹。幸好本案中的周先生是被手机贴膜盒子砸中,如果换成是体积和重量较大的物品,那后果不堪设想。

如果盒子坠落是由于其所有者与他人生气或者其他原因而故意抛出的,那么盒子所有者的行为就属于故意犯罪了。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表现为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受到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目前信息来看,工人们没有这样的犯罪动机和故意,并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本案发生在人员来往密集的闹市区,盒子的所有者明知自己的高空抛物行为,可能会伤及楼下路过的行人,仍然不计后果地抛下,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涉嫌高空抛物罪。

如果找不到盒子的所有者,那么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呢?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建筑物的使用人和物业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因此,如果找不到盒子的所有者,那么就由建筑物的可能使用人和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注@叶帅浩律师,带你看尽世间百态,避开法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