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那里,不卑不亢,黑与白之间的分界线如此分明。

贪污受贿的罪名自古有之,即国治民恨的一个罪名。近日,傅政华、孙力军的一审判决引人关注。法院判决时使用的语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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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政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公布数据为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

孙力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干预医药、金融等民生领域正常经济活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公布数据为共计折合人民币6.46亿余元。(其他罪名暂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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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布的判决认定来看,法院都提到了受贿罪。高官也是人,在法律上没有“官与不官”之分,法律中的人是以民事能力和民事行为而分类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 法律上的几个关键词

现今的法律贪污贿赂罪归为一个大类,定罪量刑的标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变化。这两名高官的判决书都强调了受贿罪的量刑原则是“数额+情节”。这样的法律关键词,值得让大家了解。

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很多罪行都有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释作出不同的规定,各罪名自有不同,具体对应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各有划分,不能一概而论。此处的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指多次索贿的,或者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或者是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认定。

对于社会影响来讲,在此不做过多解释,位高权重,影响自然大。在此想强调一点,此罪为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故意而为之才可认定此罪。这是区别于他罪的根本。

B: 死缓是个什么词

另外,一审法院在傅政华、孙力军的宣判中都有这样的字眼,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作出的上述判决在此一并进行说明。

大家都知道,从公安或纪检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调查开始,到检察院公诉,再到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再加上审判监督程序,这是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对于重罪更是严中更严。

《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如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对于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前提是没有故意犯罪的予以减刑。当年的铁道部高官刘志军案即为此情形,2015年10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C: 不得不提的几个人物:

上面提到了刘志军案,这也是当年备受媒体和人们关注的大案子。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在2015年改为无期徒刑。单说受贿一项,公布数据为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54万元。

刘志军最终保住了命。前面两个和他有异曲同工之原因,即法院认定两个人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当然,中国法律是有死刑的。近年来,以下两位高级干部就以死刑告终。

一个是食药系统高官郑筱萸一案。2007年5月29日,法院一审,个人不服判决,上诉;6月22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10日被执行死刑。而公布数据的受贿数额为649万余元。

此案的微妙之处是:此人存在退赃坦白情节,法院也认定了郑筱萸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受贿钱款已退缴情节,但认为这些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另一个是金融系统高官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2020年8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1月2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照法定程序对赖小民执行死刑。公布数据为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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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从二审到最终执行一个月搞定,可谓神速,但仍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

单就受贿罪来讲,一个是600多万元,一个是17亿元,数额虽然是不同量级,但结果一样,钱还在,命没了。而孙和傅的受贿都超亿元,以死缓结束一审,这是让人深思的。

D: 死缓引发的法律逻辑

死,是回避不了的字。每个人都一样,但法律中的死,那就是罪加一等。

法律条文从来都是冷若冰霜,它是不说话的红线。法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案件的审判机关,更具有生杀大权。不论是以上所提到的大案重案,全国有影响的案子,还是民事、商事的案子,对于法院来讲,必须秉承公平公正的大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更需要慎之又慎。

从死到死缓,一字之差,阴阳两面,明白的人都明白,孙和傅两个人保住了命,而这个命是谁来保的?是法律赋予的权限还是法院之上的权利,至少现在看来,法网恢恢。但对于真正的疏而不漏,需要更多的法律界和专家学者的参与,当然,更重要的是审定法律和审判部门的决定。

这是根,也是本,因为人命关天。#人民日报评惩治孙力军团伙:有贪必肃# #傅政华 #孙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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