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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举国关注的“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一审宣判的新闻刷屏了本律师的朋友圈。

大家关注的是量刑。根据人民法院报公众号报道,主犯陈继志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一、八个罪名24年,量刑是否偏轻?

八个罪名,其中不乏“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等重罪,数罪并罚后,总和刑期居然只有24年,很多人认为判轻了。其实不然。

请看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本案中,从陈继志的宣告刑可以推断出两个事实:(1)其所犯的罪名虽多,但无一达到可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程度;(2)其八个罪名各自的刑期累加超过了35年。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其最高只能判刑25年,一审法院判处陈继志24年,几乎已经到了有期徒刑的极限,是名副其实、不折不扣的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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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加重与并科执行,你更倾向于哪个?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限制加重”,也就是说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用句通俗的话说,类似于给犯下了数罪的犯罪分子一个量刑“批发价”。根据某些专家的观点,我国之所以对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一是为了避免刑罚过于严苛;二是因为过长的刑期可能导致无法执行,影响判决的严肃性。

与我国不同,在很多西方国家,比如美国的很多州,数罪并罚采用的是并科原则,即对犯罪分子的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上不封顶。因此我们常常从新闻中看到国外某些犯下重罪犯罪分子被法院判刑数百上千年,被判刑上万年的也不在少数,甚至有犯罪分子被判刑数百万年。

众所周知,人的寿命至长不过百年,超过百年的刑期显然不能执行,如此判罚,意义何在?

本律师认为,超长刑期的意义不在于实际执行,而在于突出刑罚的谴责意义。一个成千上万年的判决虽然无法实际执行,但它会明明白白地告诉被告人,你犯下的罪行是如此深重,就是关押几辈子也无法赎罪。并科原则不仅可以充分谴责犯罪人,也可以让普通群众更清楚地判断罪犯的罪行轻重。因为根据并科原则,犯罪分子所犯的每一个罪都不能被其他罪吸收,每一个罪的刑期都应该体现在判决中,如此,普通群众便能从犯罪分子的宣告刑期中轻松区分其所犯罪行的轻重。比如,犯罪分子甲被判刑一万年,犯罪分子乙被判刑一千年,那么,甲的罪行显然比乙重。然而,如果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甲乙二人最终的宣告刑可能十分接近,甚至完全一样,普通群众根本无法从二人的刑期中判断出谁的罪行更重。

刑罚必须被执行。根据并科原则所判罚的超长刑期也并非不能执行。根据本律师了解的情况,在实际执行时,实行并科原则的国家会通过大幅度减刑、假释、赦免等手段来促进罪犯的改造,给予其希望。也就是说,即使被判了一千年有期徒刑,只要好好改造,也是有可能重返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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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限制加重,还是并科,都只是惩罚犯罪的手段,预防犯罪才是最终的目的。那么,你认为,哪种原则更有利于预防犯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