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吴某系江苏省徐州市xx县xx村人。2003年春,吴某响应县政府的号召,在村子里开办工厂,建造了厂房。2016年左右,因经营不善,吴某的工厂关停,但厂房并未拆除。

2019年1月,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吴某的厂房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开始和吴某协商补偿事宜。吴某在该村除了拥有工厂外,还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吴某就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后,但双方在厂房的补偿问题上,发生了争议。

镇政府工作人员认为,吴某的厂房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不能按照合法建筑补偿,只能适当的给予少量补偿款。吴某认为,镇政府给予的补偿太低,因此拒绝签厂房的补偿协议。

2019年10月,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强行拆除了吴某的厂房。吴某不服,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且赔偿损失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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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答辩

吴某的厂房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且占用的是农业用地,因此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合法权益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才能享有赔偿。违法建筑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应给予赔偿。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镇政府拆除厂房的行为是否合法?2.吴某能否获得赔偿?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镇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法院可以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至于其主张的吴某的厂房系违建,由于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厂房系违建,因此法院同样不予认可。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依法应当进行赔偿。

结合本案的情况看,镇政府的强拆行为确实造成了吴某的财产损失,因此应给予吴某赔偿。但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宜直接替代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先行判断,镇政府应就赔偿问题先与吴某协商,协商不成的,30日内作出赔偿决定。

四、法院判决

1. 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 责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