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一个可被免责的违法行为是犯罪,阻止它则不会获罪;但是制止一个有正当理由的违法行为是犯罪,帮助他则不会获罪。当权益受到侵害,作为当事人通常会去制止对方侵害行为,一些群众也是出于热心帮忙会帮忙劝阻,而在这个过程中有时候会产生一些意外,对于这些意外的产生,我们也是可以从违法行为的性质来判定是否需要担责。

在这个案例中,讲的是老人撞伤小孩后逃逸,被热心女子拦住欲报警,结果老人猝死,而家属认定女子的阻拦行为造成了老人的死亡,将女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40万。该案件侧重讲女子是否需要担责,那老人家属对于女子的索赔,这合理吗?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判决,而判决结果赢得了众人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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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

孙女士是河南某小区的住户,儿子的同学也有几个在同一个小区,孙女士也是基本上认识,与对方的妈妈都加过联系方式,经常也是讨论孩子的学业问题。

2019年9月23日,刚刚吃完晚饭,儿子说要出去玩,孙女士便带着孩子来到小区溜达,刚到小区儿子兴奋地喊天天,天天是儿子的同学。孙女士顺着儿子目光看过去,下一秒就看见老人骑着自行车撞上了天天,天天撞倒在地,嚎啕大哭,孙女士连忙跑过去扶起来,察看天天的伤情。

所幸天天只是有点磕伤,但有没有其他的内伤什么的不清楚,毕竟孙女士刚刚看撞得还是挺疼的,先是将这件事发消息告诉了天天妈妈,打算让天天妈妈来解决这件事,看要不要做个检查什么的,如果真有什么没看到的伤害,也是好治疗。哪个妈妈不心疼自己孩子,孙女士也不敢说出没事的肯定话,还是要天天监护人做主。

但孙女士抬头就看到老人推着自行车要走,连句道歉都不说,作为肇事者走了算什么事,孙女士赶紧拦住,万一真有什么事,天天妈妈要找她负责赔偿的。孙女士刚劝阻,就遭到老人劈头盖脸一顿骂,说自己还没找小孩麻烦,自己开车的时候小孩自己撞上来的,还没让他赔呢!

孙女士听着老人颠倒是非也是恼,自己刚刚看到的就是老人撞上去,既然对方执意要走不承认的话,那自己报警等警察过来,也不跟老人争这些。两人的冲突也是引来许多人聚集,众人也是想看看什么情况,老人眼看走不掉便坐到石墩上,但没一会老人便突然倒地,失去了意识。

孙女士一看也不对劲,看老人没反应了,连忙拨打急救电话,当晚老人被送去了医院,但老人抢救无效死亡,而医院给出的死因是心脏骤停不治身亡,而老人家属将其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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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其实该案件属于常见的索赔案件,主要问题还是在孙女士与老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这种猝死的案件,在之前写到的老人偷鸡蛋被拦猝死和偷车贼偷车被车主踹倒心脏病猝死这两个案件,存在着共通性,从行为违法行为性质、阻止侵害的限度和正当性、被劝阻人自身错误因果关联这些得出定论。

在这些案件当中,被劝阻人行为都是错误违法的,“偷鸡蛋”“偷车”“撞伤小孩”三个行为都是违法的,侵害到另一方权益,天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天天妈妈来处理该侵权行为,而行为人孙女士对其阻止也是为了保护受侵害者的权益,孙女士的行为并没有过错,是合理合法的。

而在阻止侵害当中,孙女士并没有对其进行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孙女士只是要求其留下等待受侵害者家属到来,解决侵权责任问题,而孙女士这种劝阻行为是否与其猝死有因果关系呢?

并不是说行为人的举动和对方受到侵害存在先后顺序,就一定等于存在因果关系,假如一件东西本身坏掉,而你并没有做什么促进它损坏的事情,但他在递给你的时候坏掉,任凭谁都不愿担这个无妄之灾。

法院也是查到老人一个星期前的医院就诊记录,老人9月4日来到医院检查,而检查结果也是显示老人很多毛病,有右侧脑梗死等,也是存在着猝死的可能性,但之后老人和家属就选择出院,之后便猝死在孙女士面前。

孙女士也是觉得,我只是正常劝阻你,也是做个好人好事,谁知道你自己本来有毛病,还要赖我身上,我冤不冤啊。在案例中,孙女士全程不知晓对方存在疾病,行为也是适当并未超过限度,目的并不是刺激对方,只是为了保护男孩的权益。

如果是恶意拦截别人不让人走是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但如果是出于维护公平正义目的,阻止违法者离开现场,这种行为是不犯法的,在很多的见义勇为案件当中便有体现。

法院也是考虑到孙女士的行为本来就是出于好意帮助,是在制止违法行为,孙女士的行为和老人死亡并没有产生任何因果关系,老人存在过错的同时具有疾病,而且孙女士在老人倒地后也是尽到了应有的救助义务,帮忙拨打急救电话给予救助,孙女士不应当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小区物业公司也同样无需担责,法院驳回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因此帮助人并没有错,只要不超出必要的限度,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受到社会赞扬的,阻止违法者离开现场是一种见义勇为,也是不具有违法性,在法律上是正当性行为,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公平正义的权利和义务。

(《回顾 老人撞人后逃逸被拦猝死,家属索赔40万,法院判决赢得掌声》人名均为化名,标题、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