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份,刘某因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需要维修,将车辆交付给朋某,托付朋某帮忙去修车。刘某将车辆交给朋某时,二轮摩托车已逾期未检验,朋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该车辆上路行驶。在行驶至太湖县晋熙镇某路段时,朋某与案外人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碰,造成潘某、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案外人潘某起诉至太湖县人民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根据潘某的诉求和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朋某、刘某、保险公司赔偿了潘某的损失, 刘某在该次官司中承担了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本以为事情已告一段落,没成想,刘某再次作为被告被保险公司起诉了。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驾驶人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而违法驾驶机动车辆情形时,有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先行赔偿的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刘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未核验朋某是否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将机动车交给朋某骑出去修理,存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朋某、刘某被法院判决按责返还保险公司的保险垫付款。刘某不服太湖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了刘某的上诉。 刘某再次自掏腰包赔偿了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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