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分割对方名下的婚内财产的前提,是知道对方有哪些财产。但是在现实的婚姻生活中,两个人走到离婚的地步,大概率双方都不知道彼此还有哪些财产。上一篇文章跟大家讲了讲怎么找对方名下的房产,这篇给大家说说怎么分对方名下的股权。

先介绍一些离婚股权分割的基本知识。

股权严格意义上有两个部分,一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俗称股票,二是未上市公司的股份,实践中叫股份、股权都可以。在离婚时分割股权,这两者则有着很大的区别。

离婚时分割股权大概有两种方式,一是将一方持有的股权的一半直接变更登记到另外一方名下,这种方式在实践中比较少见,因为股权会涉及到公司经营中的表决权等问题,离婚后夫妻两还在同一家公司当股东一起开会,不现实。同时,这种分割方式还会牵扯到同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上市公司可能还涉及信息披露问题和董监高股权限售问题。

因此,实践中最常见的是第二种分割方式:计算持股一方手中股权的价值,由持股方折价一半现金补偿给对方。在这种分割方式里,股票和非上市公司股份就有了非常大的分割区别。要知道,股票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是有他的交易价格的,所以选择这种分割方式,按照司法实践,一般都是直接按照开庭当天的交易价格进行计算。

但是非上司公司的股权价值计算中,就有很多“操作空间”,法院一般会优先让男女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一个价值,如果无法协商,法院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根据公司的现存固定资产以及库存等,确定公司价值【(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131号案例】;第二种,当事人一方申请司法评估,对公司的账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实际经营情况等等进行评估,确定价格【评估费用比较高,而且评估的价值往往低于实际价值】;第三种就是根据其他证据由法院确定价值,比如注册资本、审计报告、公司年报等等。

所以,总的来说,在涉及公司股权分割时,非上市公司应该是不持股的夫妻一方关注的重中之重。

如果对方实名登记,作为股东出资某些公司,在网络上可以轻而易举的找到。

但是,如果对方通过代持的方式持股,就基本无法查到了。所谓代持,是指夫妻一方和第三人签订代持协议,夫妻一方出资经营,收取分红,但是股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针对这种情况,只能结合对方的银行流水,分析大额资金的来源是否属于固定、稳定的收益。

同样,如果对方的公司注册地在国外,比如避税天堂开尔曼群岛,那么在国内的一方即使知道对方名下还有一个稳定收益经营的公司,也没有办法实际分割股权,因为国内根本查不到对方持股多少、公司价值多少。

想要避免这种情况,就要打入对方工作、经营的环境中,掌握对方到底在靠什么赚钱,打算做什么。代持、在境外开公司都不是短期能实现的目标,必然是经过长期规划才能将财产一点点转移出去,在这样漫长的过程中,正常的夫妻自然应该早采取行动,早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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