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纱布被留患者腹部10余年,医院经营权变更,还能继续向医院索赔吗?经营权变更能否让医院现在的股东免去赔偿责任?

作者|姜燕萍

来源|云南法制报

被腹痛、不孕等病症困扰多年后,孙某得知10余年前的一次诊疗中一块纱布被留存在了自己的腹部。

在起诉医院索赔过程中,院方提出,在孙某就诊后的几年间,医院的经营权发生了变更。孙某是否还能继续向医院索赔?经营权变更能否让医院现在的股东免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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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术后纱布遗留患者体内

2008年8月,孙某因下腹部疼痛,到禄劝县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附件包块。

进行相关检查后,2008年8月13日,孙某在被麻醉后进行了切除手术,术后诊断为左侧卵巢囊肿。2008年8月22日,孙某出院。

手术并没有缓解孙某的病痛,她很快发现,手术部位长出了一个包块。“能摸得到,硬硬的。医生说会自然好的。”然而,医生的话并未应验,孙某吃过草药,试过很多止痛的土方法,可还是治不了腹部的疼痛。

2019年4月,孙某因未采取避孕措施9年未孕,在昆明某医院住院进行治疗。在检查中医生发现,孙某腹腔内有一个囊肿,其中竟留存有大量医用纱布,初步诊断为腹腔异物、继发性不孕等。

住院治疗5天后,孙某从该医院出院。出院后至2020年7月间,孙某一直辗转于昆明多家医院进行治疗。

判决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将禄劝县某医院起诉至禄劝县人民法院,认为该医院在为自己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手术过程中将纱布遗留在其腹部,导致自己承受了10余年的病症折磨及完全不必要的医疗护理费用支出,该医院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并由此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害和精神痛苦,提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4.9万元的赔偿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在被告禄劝县某医院接受诊疗服务,因为该医院的诊疗行为而给孙某造成了人身损害,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禄劝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孙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8147.11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禄劝县某医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院方称,该医院是在2013年以转让的方式取得经营权,而对孙某造成损害的医疗行为发生在2008年,直接医疗关系是在转让前与之前的医方之间形成,对于双方当时的治疗情况及相关医疗细节,该医院是不知情的。

据此,该医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判决驳回医院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释法

股权转让不能逃避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健康权。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尚江认为,在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股东之间权益的法律关系和该医院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两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股权转让不能逃避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现在的经营者,应对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标题为:术后纱布“长”在腹中10余年!医院经营权变更,患者向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