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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国庆假期及前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加强人员外出管理。各级党`4201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市场主体要加强国庆假期及前后本单位职工和辖区居民出行管理,尽量减少跨地市出行,按照“非必要不外出”原则,引导职工、居民就地过节,确需外出的,按照“谁管辖、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单位或社区(村)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严格限制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或实施临时性静态管理区域。高风险岗位人员应当尽量避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脱离工作岗位7天以上。坚持从严审批,未经报批同意擅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2.减少外来人员流入。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市场主体要采取“打一个电话、发一条信息”的措施,引导拟返回外地人员留在当地过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返回的,须提前三天向目的地社区(村)、酒店报备,并按风险等级落实集中隔离、居家隔离、临时留观、“3+2”等措施。严格限制中高风险区或实施临时性静态管理区域的人员来嘉。对滞留在疫情高发省份的人员,劝导暂不返嘉。

3.严防旅游输入风险。暂停与疫情严重省份、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和直辖市区县(市、区、旗)的组团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暂停与疫情严重地区的跨省自驾游、自由行等旅游活动。各景区及文体游乐场所要严格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一周2检”要求,对进入人员做好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

4.强化交通场站和旅途防控。“两站一场”和交通查验点要严把外防输入第一道关口,严格询查旅居史,严格落实落地采、落地控、分类管、闭环运、“3+2”等措施,确保一人不落,管控到位。根据客流需求及时增加开放进站和安检通道,严格落实实名制售检票、查码验证、体温监测、信息登记和旅居史问询等措施。强化站内客流组织,有序引导乘客分散候车、分散出站,规范设置留观点,加强异常情况处置。增加口罩、消毒液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方便旅客购买使用,增加交通运输站和交通工具通风、消毒等频次。严格控制高铁、列车、长途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载客率,减少交通工具内人员聚集和走动,提醒旅客做好个人防护,对所有乘客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造成交叉感染的,要倒查运输企业管理责任。

5.严格限制聚集性活动。按照“非必要不举办”的原则,严格限制在国庆假期及前后举办大型会议、培训、会展、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坚持“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办事报备、人人检测”的原则,确需举办30人以上聚集性活动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请示分管市级领导审批同意后向市疫防办报备,参加人员须持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提倡线上拜节、网络访亲,尽可能减少因走亲访友、家庭聚会引发的疫情传播风险。

6.加强重点机构和场所疫情防控。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商务、公安、民政、住建、国资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和指导责任,全面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做好本系统重点机构、场所、部位的国庆假期及前后的防控和应急处置。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监管场所、建筑工地、大型企业等重点机构、场所要加强出入管理,实施定期核酸检测,实行封闭管理。商场超市、宾馆酒店、文体娱乐、景区景点、农贸(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限定最大接待量,严格落实“一扫三查”和询查旅居史,对所有出入人员一律查验72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对排查出的异常人员,立即移交市疫防办管控。因不履行排查、移交责任,造成后果的,依法倒查责任。

7.严格核酸检测查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行业类别核酸检测频次要求,确保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次数。

8.按照“凡门必查,凡人必验”要求,各单位(含经营主体)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对进入本单位人员严格执行“一测一扫三查”(测体温,扫场所码,查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措施。雄关街道办事处、钢城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要督促社区、村组加强人员管理,看好门,管好人,对进入小区、村组的所有人员要严格查验1周核酸阴性证明,并核查7天行程码,做到不漏一人,不失管一人。对未严格落实相应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的,将倒追相关责任。

对隐瞒行程和疫情有关接触史、不履行报备手续或不按规定配合落实防疫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将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后续我们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防控政策。

嘉峪关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来源:嘉峪关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完整高效的新冠疫情多点监测预警机制,切实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早期预警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疫情防控措施:

一、全市各经营主体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提醒监督入场人员扫场所码,查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证明。

二、全市居民(市域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外籍人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村居、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履行扫场所码,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提供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义务,不得扰乱防疫秩序。

三、全市居民应当定期参加核酸检测,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各经营主体单位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

四、全市来嘉返嘉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涉疫信息,如实填报“嘉快办”,并向目的地社区(村)提前3天报备,不得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信息。

五、药品销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药品,要严格落实购买“四类药”实名登记,并将信息推送社区管理。

六、各经营主体单位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须提前24小时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履行手续查验、专车运输、专柜销售、相关从业人员核酸每日1检义务。

七、各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药店(医疗器械)、沿街门店等场所落实通风消毒、佩戴口罩、扫码登记(“一扫三查”)等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查验72小时或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排查出异常人员报所在社区。

八、各经营主体单位应当配合消杀工作,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的,经劝诫劝阻应当即知即改。

九、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企业禁止违规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

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需暂停营业活动的,各经营主体单位不得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举办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文体活动须报备审批,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30人以上聚集性活动的,参加人员须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经分管市级领导审批同意后,提前向市疫防办报备。

违反以上疫情防控措施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批评教育,劝阻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嘉峪关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编辑整理:李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