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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有人在他的个人微博平台公开发布了我的照片,并配有侮辱性文字,该微博被浏览及转发数千次。想问,我是否可以寻求微博平台采取处置措施?

解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有权利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您好。想问,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通常是有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第2条的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第3条的规定,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您好。我与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在我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下,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您好。我家面临动迁,但是至今没有和动迁组达成征收补偿协议,预计区政府近期会作出补偿决定。想问,如果区政府的补偿决定作出后,由区政府执行,还是由法院执行?

解答: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房规范〔2022〕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补偿决定送达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执行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届时由区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您好。行政诉讼的原告经法院释明后变更被告,导致案件级别管辖发生改变的,法院会否以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驳回其起诉?

解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法院释明变更被告,因变更被告导致案件级别管辖发生改变,但原告不同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起诉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诉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故,司法实践中,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