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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6日12时50分,当事人黄某驾驶车牌号为川TFO6***的小型轿车,在351国道飞仙关镇禾茂田园停车场内倒车时,与当事人杨某某停放在停车场的牌号为川TY2***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倒地时又与当事人柳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此起致当事人柳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事故 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之规定。当事人黄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某无责任;当事人柳某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