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孔某在浙江省杭州市xx县xx村拥有一处住宅,建筑面积280平方米。该房屋起初是孔某的父亲,在1990年左右,向该村村委会购买的,房屋最初为两层,面积120平方米,属于泥木结构。

2000年时,孔某父亲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后,重新修建了三层房屋。孔某父亲并不是该村村民,购买房屋后一直没有获得该村的集体户口,孔某在该村出生,但也一直没有获得集体户口。

2018年10月,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孔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街道办作为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的安置补偿事宜。

2019年1月,街道办工作人员开始和孔某协商,因为孔某没有本村户口,街道办交给了孔某一份《有房无户申请书》,让其填写,并且承诺将该申请提交县政府,为孔某申请村民才享有的补偿,但孔某要配合拆迁,尽快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书》。

随后,孔某便在空白的《安置补偿协议书》上签下名字,但为了安全,孔某又在该协议书下面手写了一行:“若有房无户申请书审核不通过,此协议书无效”,并下拍照片。

安置协议签完后的三个月,街道办工作人员告知孔某,申请书没有通过,并采取了断水、断网的方式,逼迫孔某搬迁。孔某拒绝搬迁后,街道办组织工作人员,对孔某的房屋进行了强拆。孔某不服,将街道办起诉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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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街道办答辩

孔某自愿和街道办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载明,孔某将在协议书签订后尽快完成搬迁,将房屋腾空交付给街道办。但协议签订后,孔某拒绝履行腾空房屋的义务,为了维护更多村民的利益,不让拆迁工程因孔某一人拒绝搬迁而导致无期限延后,街道办才组织工作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

三、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街道办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提供相关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本案中,街道办提交了一份《安置补偿协议书》作为证据,但孔某提交的照片足以证明,该协议在孔某签署时为空白协议。且,该《安置补偿协议书》原件上有孔某手写的条款,足以表明孔某签署协议时,附带条件,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综上,法院认定,该份《安置补偿协议书》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书,街道办以此作为强制拆除的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本案中,街道办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

四、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强拆孔某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