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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网约车服务的入口效应、刚性需求越来越凸显。

如果网约车服务不具有入口效应或价值,也就不会吸引类似高德、百度、美团甚至华为的介入。而如果网约车服务的刚性需求不够显著,那么,这些新增“玩家”可能也不会坚持这么久而不撒手。

为了降低风险或规避监管,这些新形态的网约车服务参与者,给自己冠以“聚合打车服务”或“聚合打车平台”。

而所谓“聚合平台”,是指面向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信息聚合服务的平台。在聚合平台上,往往会接入数量不等的网约车平台,用户则可以实现“一键下单,多平台叫车”。

那么,这些所谓的“聚合平台”到底提供的是什么服务?在网约车服务中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责任真空:女子高德打网约车遇车祸身亡,赔偿兑现有点难?

媒体报道显示,6月26日,郑州一名女大学生乘坐由高德打车平台派发给“有象约车”的网约车时遇车祸去世,同车人员还有2人重伤2人轻伤。

去世学生家属称,其乘坐的网约车没有任何相关证件,属于违法上路、违法载客,车祸发生时还超速行驶。

7月16日,高德打车和“有象约车”先后在微博发布声明称,相关部门认定,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司机承担,其所派单、搭载女大学生的小轿车正常驾驶,驾驶员徐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

其言外之意是,高德打车和“有象约车”对于女大学生等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亡故、受伤并无责任,并在声明中特别强调,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有象约车”对有关乘客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了先行垫付。

但据媒体报道,去世学生家属表示,由于肇事方重型自卸货车没有买保险,目前赔偿问题无法解决。前几天找高德方面沟通时,高德方面“非常冷漠”,让涉事乘客找“有象出行”对接,高德方不出面,且涉事网约车司机证件审核工作不属于高德方。

而其他受伤乘客表示,“有象约车”没有垫付相关费用,四名受伤乘客只拿到了1.8万元保险费。

在所谓“聚合平台”打车模式之下,“有象约车”因为体量小、经营能力一般,对乘客意外伤亡的赔付能力不足,而高德地图则以提供“信息聚合服务”为由,认为无需对乘客意外伤亡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聚合平台”打车模式下出现了明显的乘客合法权益保障或兑现“真空地带”。

服务本质:“聚合平台”是信息聚合,还是网约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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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显示,2017年,高德地图推出高德打车,并首创了聚合打车的模式。随后,携程用车、美团打车、百度打车等聚合平台相继出现。

今年7月,华为推出打车服务“Petal出行”,高调入局聚合打车市场;与此同时,腾讯出行服务在微信上获得了流量入口,它也同样提供聚合打车服务。

据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统计,今年7月,共收到订单信息6.95亿单,其中,来自聚合平台的订单数量为1.53亿单,占比约22%。

对于聚合平台从事的是网约车经营服务,还是所谓信息聚合或撮合服务,当前存在不少争论。

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定办法》)。

《暂定办法》规定,作为出租汽车行业新业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服务,需要相应的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分别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简称“三项许可”。

《暂定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简单说,是否构成网约车经营服务,主要看四个方面,1)有无技术平台,2)是否从事供需信息整合,3)运输服务供给所提供的车辆和驾驶员是否符合条件,4)有无经营活动开展,即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对照该规定,不论是高德打车,还是美团打车,抑或是百度打车,这些依托地图或其他等相关服务入口,面向乘客和驾驶员提供“供需信息整合”服务,所开展的服务,本质上就是网约车经营服务。

与滴滴或神州出行等不同的是,冠以“聚合平台”之名的高德打车等不少平台,自身并不组建驾驶员和车辆队伍,而是将获得“三项许可”的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引入平台,进行供需整合,以营利为目的从每单行程中收取费用。

加强监管:强化承运人责任监督,堵上乘客权益保障短板

回顾我国网约车发展历程,早期的滴滴,就是以技术在线撮合乘客与巡游出租车起步的,逐步把当时“电话召车”模式挤压取代,并衍生出自营的网约车服务。

而《暂定办法》的制定出台,就是为了规范网约车服务,既包括以在线技术撮合乘客与巡游出租车服务,也包括在线技术撮合乘客与网约车服务。

应该说,当前冠以“聚合平台”之名的高德打车等,与早期滴滴的撮合模式相似又不同。相似之处就是提供了供需信息整合,不同之处就是滴滴未从巡游出租车供需整合中收取费用,而高德打车等从乘客与网约车供需整合中收取了费用,在供需信息整合、行程记录、费用收取及分配等多环节、长链条地参与了网约车经营服务。

这种模式有点类似于电商平台中,有自营模式与非自营模式的区分,但本质上从事的都是电子商务经营服务。

在网约车经营服务中,如果滴滴等属于自营模式,那么,高德等不自行组建驾驶员、车辆仅为获得“三项许可”的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提供服务的模式也属于非自营模式,但依旧是网约车经营服务,其平台也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从责任义务设定方面,参考借鉴《电子商务法》立法理念,在网约车服务领域,对于非自营模式的平台,强化其对整合对接的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合规性审核和查验责任和义务,禁止其为不符合条件的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提供供需信息整合服务。

从承运责任承担来看,按照《暂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在滴滴等自营模式上,滴滴等平台承担完全的承运人责任,而在高德打车等非自营模式下,高德打车与实际提供车辆、驾驶员的公司,承担连带或共同承运人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业健康发展,也才能确保乘客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毕竟,当初制定《暂定办法》的初衷和目的,就是为了守住安全底线,保护乘客合法权益,规范新业态健康发展。

作者系网易新闻·网易号“各有态度”签约作者,得到“网易号【特色内容激励计划】”扶持,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