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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非本案实际图片

案件发生湖北宜昌,暴雨过后,林先生承包的水库里的鱼大量死亡,林先生认为是上游的养鸡场的粪水被暴雨冲下来导致的,经取样监测,在养鸡场排雨水沟氨氮含量均超标。于是将鸡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养鸡场表示很冤:

1、鸡粪随着雨水从排水沟流入水库,系暴雨导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2、养鸡场被雨水所淹,地势更低的养猪场化粪池必然被淹,敞开化粪池的粪水,必然进入水库,所以,养猪场是鱼死亡的主要原因。

3、林先生作为水库管理员,没有认真履职,水库的鱼类密度大,且未设置增氧设备,其对死鱼发生,具有不可推卸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1、根据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水库的水确实是被污染了。根据监测报告显示,鸡粪随雨水从排水沟流入了水库,说明鸡粪是水库的污染源之一。

2、养鸡场被雨水所淹,地势更低的养猪场化粪池必然被淹,敞开化粪池的粪水,必然进入水库,也是导致污染的原因之一。

3、天热、高温,水中缺氧,鱼类密度高,也是缺氧死亡的原因之一。

最终认定,酌定养鸡场承担损失40%的赔偿责任

林先生不服,上诉。

二审认为:虽然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水库的水被污染是多个污染源造成,但是养鸡场现有举证,不能证明从养鸡场流入水库的污水,不是导致水库大量死鱼发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养鸡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判决养鸡场承担65%责任

下面吴灵辉律师来说一下关于环境污染这一类侵权案件:

1、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案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本案中养鸡场老板说“鸡粪随着雨水从排水沟流入水库,系暴雨导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没有实际意义。这抗辩没有实际意义,因为环境污染侵权是不问过错的,没错也要承担责任。

2、推定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林某证明水库被养鸡场污染了,鱼死亡了,就可以了,法律推定养鸡场的粪水污染与鱼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3、不存在因果关系,才是免责条件。
上一点说了,法律推定养鸡场的粪水污染与鱼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如何才能免责?比如养鸡场老板能证明,鱼的死亡跟污染无关,或者在污染之前就已经死亡了,只有切断因果关系,才免责。若证明不了,不好意思,承担债权责任。

吴灵辉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与数字化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