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睿智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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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毒哥&玉成

来源:毒鸡汤(ID:Du-JiTang)

01

大家看电视的时候总会看到一些“顾客吃霸王餐”的桥段,影视作品的处理往往夸张搞笑,吃霸王餐的顾客不是被店家收拾一顿,就是留下来洗盘子抵债,偷鸡不成蚀把米。

但大家有没有想过,要是现实中真的发生了这种情况,结果又会怎么样呢?

最近上海闵行区一名(前)餐厅老板,就给我们讲述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版本,在这个版本里,吃霸王餐的人毫发无损,店家反而损失惨重,一切只是因为对方的身份是警察。

具体事件发生的年代有点久远了,在2017年,也就是5年前,之所以现在才被讨论,是因为前不久餐厅老板用手持身份证在网上实名举报的方式,将这件事捅了出来。

至于为什么现在才决定微博报警呢?也是有原因的,我们等会慢慢聊。

下面要说的,是餐厅老板口述版的事件经过,不一定代表事件全貌,但可以给大家做个参考。

2017年5月25日,在上海闵行区经营一家“潮汕蛇庄”的老板葛青松,迎来了几名不速之客,带头的名叫夏某,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的民警。

注意地点,葛青松和夏某一个在闵行区,一个在杨浦区,也就是说理论上餐厅不属于夏某的管辖范围,夏某是以个人而非执勤民警的身份出现在餐厅里的。

但夏某甫一出现,排场就挺唬人,先是跟店员说要消防检查,然后又询问店里有什么好吃的,点了几盒软中华和3条眼镜蛇、1条王锦蛇带走,总价值1000多,但始终没有付钱的意思。

葛青松感觉对方不好惹,因此嘱咐店员不要纠缠,夏某几人就这样离开了,临走前还说要预订第二天的包房,“要请领导吃饭”。

到了5月26日晚上,夏某几人再次出现,全都穿着便装,这顿饭一共吃了5688元,包括两条大王蛇、一份眼镜蛇汤,但最大头的还是要数一瓶价值2699的飞天茅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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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间夏某跟葛青松透露,前一天带走的4条蛇已经被扣押了,其中3条眼镜蛇涉嫌违法,“这3条眼镜蛇可大可小,你们准备三万块罚款就没事了。”

然而葛青松并不同意,认为自己的蛇都是从合法的养殖场买回来的,拒绝交罚款,几人不欢而散,夏某再次没有付款就离开了。

这还没完,当晚9点多,葛青松在出租屋内被抓,罪名是涉嫌销售野生动物,逮捕他的正是民警夏某。

后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2017年5月25日,在葛青松店内查获的3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

2017年9月22日,葛青松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15日,并处罚金1000元。

对于这个结果,葛青松一直都不服,并出具了进货商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自己属于合法经营。

他另外一个重要的论点就是,饭店在闵行区,就算葛青松本人真的违法,也应该由闵行区的警方来执法,而不是让夏某越俎代庖。

夏某的做法,怎么看都有钓鱼执法、以权谋私之嫌了。

于是这几年,葛青松除了在销售野生动物一案中提出上诉之外,还将夏某本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拿回夏某当初未结的5688元饭钱。

然而这个请求,在一审中被宝山区法院驳回,理由是法院认为夏某到店内就餐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案件就这样不了了之,葛青松眼见从常规手段那里无法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于是参考了前人举身份证“微博报警”的做法,结果还真奏效了,短短几天引起了很大的讨论热度。

上海公安局这回反应倒挺迅速,不久前发布了通报,表示将成立调查组,严肃依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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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希望这次警方能够认真对待,给出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而不是又一次“堂下何人状告本官”了。

02

这事怎么说呢,说复杂也不复杂,最关键的环节不过是一顿饭,但说简单么,牵涉的立场、利益又太多,而且时间久远难考证,一时之间,还真难以决断。

先说疑点,第一,夏某一共去了2次饭店,第一次拿走了4条活蛇和几包烟,第二次则吃了一桌蛇宴。

法院的裁决书显示,在5月25日,也就是夏某拿走4条蛇之后,警方已经鉴定出其中3条是保护动物,并出具了扣押单。

理论上到了这里,就足以抓人了,事后证明警方抓人的凭据也是第一天的4条活蛇,而不是第二天的蛇宴,所以为什么夏某还非得去吃那一顿呢?

查扣蛇的确可以算执行公务,但点菜吃饭,就不属于执行公务,否则按照这个逻辑,以后扫黄,是不是也得“消费”一下才能抓人呢?

而且,卖野生动物的人犯法,那么吃的人难道就不犯法了吗?如果真的是为了保护动物,为何还要借店家之手多杀几条蛇?

退一万步说,就算真的有“公务”需要,那么点蛇就足矣,为何还要软中华和茅台?茅台的价格可比几条蛇加一起还要贵。

如果上述细节都是真的话,总感觉夏某“办公”的动机不纯,更像是假公济私,以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第二个疑点,就是程序的问题,夏某作为杨浦区的民警,真的有权力跨区执法吗?他执法的程序又正当吗?

我简单查了一下,各地的警察的确可以异地办案,但是必须遵循严格的手续,否则将被视为违规。

公安部在2020年曾经发布过一则《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的通知》,就是专门规范异地办案手续的。

当中第一条就明确写道,异地执法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不得自行在异地开展办案活动。

反观夏某的行为,从头到尾都是以个人的身份出现在饭店里,没提过自己的警察身份,也没表现出和闵行区警方有什么协作互动。

直到最后逮捕饭店老板的时候,还是夏某开警车将前者带回杨浦区的警局,一切一切,真的合规?

他们有没有提前向闵行区警方报备过,有没有相关手续?一个不复杂的案件,为什么不委托闵行区的警察抓人,非得亲自出手呢?

这一点,我相信会是一个突破点,也是后续上海公安调查的重点,如果夏某无法提供完备的异地办案手续,那基本就可判定为以权谋私,怕就怕有人互相包庇了。

当然了,我在这里并不是为涉嫌卖野生动物的饭店老板开脱,违法就是违法 (他说蛇是合法买卖的,那售卖的货源又是怎么回事?此处是否真违法暂时存疑) ,但正如培根说过的那句有名的话: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个人的违法行为不难抓,难抓的是系统性的作恶,所以我更希望这个问题得到更多人的关注。

03

最后一个,也是我个人认为最复杂、最细思极恐的疑点,在法院那边。

夏某个人有问题不奇怪,公安系统内部为了人情关系相互包庇也不难理解,但法院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立场?

假设葛青松说的都是真的,案子这么多疑点,难道法院都看不到吗,那么为什么还驳回他的所有请求呢?总不能夏某为了一顿饭,把法院的人也收买了吧?

所以在这里,大致有两个可能性。第一,葛青松说的的确都是真的,但法院因为夏某背靠公权力,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并没有认真审查。

这里有一个线索,就是法院的裁决书给出的理由十分模糊,是这样写的:

“被告表示……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去原告处系侦查行为”;

“长白新村派出所向本院表示,被告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裁决书只是列出了夏某和其单位给出的说法,并没有解释法院这边究竟是怎么判断的,最后就粗暴地给出了个驳回的结论,看样子是对夏某的说法全盘接受了。

给人的感觉就是“都是自己人,您说啥就是啥”,从而忽略了显而易见的漏洞。

如果真的是这样,法院可谓做了一个非常不好的示范,司法的权威性顿时变得儿戏了,以后全国拥有公权力的警察、执法人员,似乎又多一条有恃无恐的理由。

所以还是希望官方尽快查清真相,不要放过任何一个徇私枉法的人吧。

当然了,还有一个可能没那么糟糕的可能性,我们上述提到的种种假设,都是基于“饭店老板说的都是真的”这个前提,但这毕竟是一面之词,有没有可能他粉饰或者隐瞒了什么呢?

比如说,他并不是个100%的纯受害者,也有可能是个参与者,和夏某达成了某项约定,比如他自己提到的“3万块罚款”。

有没有这个可能性,那3万块他当时是交了的,又或者讨价还价交了一部分,5688块的蛇宴也是他“请”的,用来换取夏某的网开一面?

只不过后来事情发生了变化,或者是夏某临时变卦了,或者是夏某后来才发现自己的职权伸不到闵行区,总之协定没达成,葛青松才提出上诉要求还钱。

如果是这样,那么事件就属于黑吃黑了,还涉及行贿受贿的问题,的确很难处理,法院拒绝受理也不奇怪,这是不是比双方所陈述的版本都更合理?

但就算是这样,法院的问题是没那么大了,警方那边的问题却更大了。

事实就是除非最后证明饭店老板的话完全是捏造出来的,否则警方那边,尤其是夏某本人,都很难洗清嫌疑。

无论如何,上面的观点只是猜测,不代表最终事实,也请大家静待上海公安的通报,不要传谣造谣。

不要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也不要放过任何一个坏人,这大概就是我们吃瓜群众最朴素、也最真切的愿望了,希望现实不要让这个愿望落空吧。

作者:毒哥&玉成

来源:毒鸡汤(ID:Du-JiTang)

别怪我毒舌,生活比我的话更刻薄。负能量也是鸡汤,只不过它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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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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