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周泰 · 书声》第十二期之《法学方法论》品读会在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举办,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江溯担任主持,邀请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李昊、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学术研究员申柳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雷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黄家镇、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陈鹏、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蒋浩天共同探讨、解读托马斯·默勒斯教授的《法学方法论》这本巨著!
本文整理自全场各位嘉宾的发言,以飨读者。
全文共: 9874字 预计阅读时间: 26分钟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线上的各位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第12期周泰书声,本期共同品读的是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默勒斯教授的一本重磅大作——《法学方法论》。这本书的德文原版是600多页,中文版900多页,所以我说它是一本重磅大作。
今天参加品读会的嘉宾可以说少长咸集,在正式开始之前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今天参加品读会的各位嘉宾。首先是等会儿为我们作导读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李昊教授,然后是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默勒斯教授教席高级研究员申柳华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雷磊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董坤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黄家镇教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陈鹏博士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蒋浩天先生。
在今天正式品读之前有两个环节,首先有请申柳华博士对本书的作者和本书做一个简单的介绍。申柳华博士是我的同学,长期在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默勒斯教席担任研究人员,所以对于默勒斯教授本人以及这本书非常了解。
下面首先有请申柳华博士给我们作介绍。
申柳华
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学术研究员
大家好!我是申柳华,目前在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工作,我是本书作者托马斯·默勒斯教授的学术助手。今天非常感谢江溯教授与周泰律师事务所的邀请,有幸参加读书品读活动。
本书本的作者托马斯·默勒斯教授是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的民法、经济法、欧盟法、国际私法、比较法和法学方法论教习教授,欧盟让·莫内教授。默教授是我第三个硕士论文的导师,我毕业之后一直在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的学术助理。2016年开始默勒斯创立了欧中法的研究与创新中心,大概9年多的时间,可以说对默勒教授学术成就、各种爱好、品格都非常了解。今天我想从教习工作人员的视角,结合教授的学术履历,以及这本书写作当中的一些小花絮来向大家介绍这本《法学方法论》,这本大部头的三个特点……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感谢申柳华博士从三个方面对默勒斯教授本人和这本书所作的简明扼要的介绍。为了更好地理解默勒斯教授本书中所表达的思想,前几天我对默勒斯教授进行了一个简短的访谈,下面播放我对默勒斯教授的访谈。
非常感谢默勒斯教授对本书的简要介绍。我们从默勒斯教授的介绍里能看到,默勒斯教授是非常有意识地在德国法学方法论的历史传统中进行写作的。我们知道,伟大的作品往往尊重传统,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创性的研究,我觉得默勒斯教授的这本书也具有这样的特点。
我们下面有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昊教授为我们作导读,在做导读之前有两点需要强调。第一,默勒斯教授这本《法学方法论》是在北大出版社的“法律人进阶译丛”里出版的,这个译丛的主编正是李昊教授。第二,正如刚才申柳华博士所介绍的那样,李昊教授与默勒斯教授之间有着长期密切的学术交流,而且担任奥格斯堡大学中德法研究中心的客座教授,此外,李昊教授还是本书主要的审校者之一,所以由李昊教授为我们作导读,我相信是最佳人选,下面有请李昊教授。
李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感谢江溯教授的邀请和介绍,翻译著作的译者是这本书另外一个创造者,由译者来介绍这本书是更好的选择,但是很可惜译者现在已经已失联,所以今天全由我介绍一下这本书。当然这本书对我来说有很重要的意义……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感谢李昊教授的精彩导读,李昊教授首先谈到了默勒斯教授这本书在德国法学方法论历史上的地位。正如李昊教授指出的那样,在德国的法学史上,诸多学者对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源远流长。默勒斯教授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延续了德国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多超越。
刚才大家注意到,李昊教授在发言最后一部分提出了一个看法:所谓的法学,或者本书《法学方法论》所指的法学就是法教义学,我觉得这非常关键、非常重要。很多人在理解法学方法论这个概念,或者看到书名的时候,也许脑子里面想的法学不是我们所指的法教义学,但是我们一定要注意,对于初学《法学方法论》的读者来说,这一点极其重要,它可以说是理解《法学方法论》的前提。
德国的学者在研究、写作法学方法论的时候,心目中的法学是狭义的法学,也就是法教义学。这本《法学方法论》其实是为了帮助学生正确适用、解释法律的方法,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学研究方法,这益点非常关键,相信我们在接下来的品读环节里,我们各位品读嘉宾会对本书的书名和内容作更加精彩的品读,再次感谢李昊教授。
我们下面进入本次品读会的第一个品读环节,第一环节的四位嘉宾分别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雷磊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董坤研究员;清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蒋浩天,首先有请劳东燕教授作精彩的品读。
劳东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参加默勒斯教授《法学方法论》的品读会,这本书到现在为止没有全部看了,大概看了500页左右,还有300页没看完,我把后面没有来得及细看的内容,包括总结、摘要方面都看了。我看完之后,有这样一些体会,我大概讲三点……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谢谢劳老师精彩的品读,劳老师刚才以刑法为例谈了她自己对这本书的一些阅读体会,劳老师讲的第二点里特别谈到了安定性和应变性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我其实也想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如果我们把中国的刑法教义学和德国的刑法教义学进行一个比较的话,会看到这样的一个差别:德国的刑法教义学其实是更注重安定性,而我们是更提倡应变性,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差别。我认为我们当下刑法体系性建构还很不足,而德国可能是体系性建构已经基本完成了,这个时候再来考虑是否能够引入一些像刑事政策这样的东西,防止体系的僵化,我觉得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比较,这是值得思考的。
劳老师刚才谈到重庆的重婚案件,从结论上我是完全赞成不构成犯罪这个结论的。但正如这本书在开篇就谈到的,法学是一门论证科学,我们内心充满的正义感告诉我们,这个案件里的两个被告人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果说我们的司法机关判决他们犯罪,就违背了我们的正义感,虽然正义感有的时候并不一定完全可靠,但是在我们每个人的内心,这种基本的正义直觉还是有的,问题就是作为法律人我们如何来论证这样的一种正义感,这就很重要。比如刚才劳老师提出了好几个方案,釜底抽薪的方案可能是认为原来的婚姻已经在事实上名存实亡了,原来那个婚姻已经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再有重婚;另外的论证方案可能是:即使承认原来那个婚姻依然是有效的,在刑法这个体系里我们仍然能够找到其他的出罪的根据、理论、方法。这里所体现的就是我们作为法律人如何论证其不构成犯罪,或者说如果我们站在一个法官的立场来看,法官也认为他不构成犯罪的时候,这个时候你怎样找出一个符合逻辑的论证,这个是很重要的。
再次感谢劳老师的精彩分享!
劳东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刚才江溯老师所提到的一点,我觉得值得强调一下——我们眼下的这种刑法教育学当中过于强调应变性,所有的这种解释方法/解释技术都是为应变性服务的,比如我们眼下实质解释论特别实行,不管是司法还是理论界都处于主流的立场,其实他主要用的就是目的解释方法。反过来像默勒斯教授在这本书强调的你如何去控制解释者解释的自由,基本上刑法教育学体系当中根本就没有相应的方法论工具,所以我觉得这点其实是非常可怕的。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感谢劳老师刚才精彩的品读和她的补充。我们这个环节的第二位品读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雷磊教授。雷磊教授我们应该都特别熟悉,其实刚才在李昊老师和劳老师的介绍和品读里边已经反复提到了雷磊老师,雷磊老师近年来致力于法学方法论、法教义学的研究,发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和译著,今天来之前我还专门带了雷磊老师和舒国滢老师以及王夏昊老师合写的《法学方法论前沿问题研究》。我觉得这本书的第一章很适合那些对法学方法论感兴趣的初学者,大家读了之后回头再去读默勒斯教授这本书可能会更加轻松一点。
言归正传,下面有请雷磊教授来给我们做精彩的品读,有请!
雷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感谢江溯老师,尤其感谢周泰书声这样的一个活动能够让我来对于德国当代著名学者默勒斯教授最新的《法学方法论》做一个品读。
今天我是想做一个对比阅读,对比的对象刚才各位老师已经反复说过了,有我们现在正线的黄家镇老师所翻译的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的第一个中文译本是台湾地区的陈爱娥教授翻译的,最早是2003年由商务印书馆引入了中国大陆……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感谢雷磊老师的精彩品读,刚才雷磊老师采取一种对比阅读的方式,比较了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和默勒斯教授的《法学方法论》,他们的差异可以用宏观和微观这两个层面来加以总结。
从宏观上来讲,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更具学术性,默勒斯教授的《法学方法论》可能更注重实用性;在微观层面,刚才雷磊教授从三个层面进行了非常深入细致的比较,包括欧洲之问、时代之问、伦理之问,尤其是在时代之问这个层面,刚才雷磊教授指出默勒斯教授对于后果考量或者法律经济分析的态度和处理方案,我赞成雷磊教授的看法,那就是默勒斯教授是在法学方法论的框架之下来安置这些新的方法,而不是完全将其置于一个外在的位置。
我们国内现在的确有一些人在做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我看来这种法律经济分析可能是一种裸奔的法律经济分析,完全不受教义学约束。这样的一种经济分析可能正是默勒斯教授所反对的,因为默勒斯教授认为,这样一种裸奔的法律经济分析,可能会把效率原则无限放大,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甚至违背宪法。可信我们国内的一些从事法律经济分析的学者可能从来就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他们觉得用法律经济分析可以解释一切法律问题。我个人认为,我们国内从事法律经济分析的学者很有必要阅读默勒斯教授这本书中关于法律经济分析以及后果考量的部分。
在雷磊教授刚才分析的第一部分谈到了中国国内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历史,我就不再重复了,我想说的是默勒斯教授的这本《法学方法论》能够帮助我们搭上德国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这辆高铁,使我们能够与德国的法学方法论同行,我觉得这可能是这本书的另外一个很重要的价值。再次感谢雷磊教授!
下面有请我们本单元第三位品读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董坤研究员来进行品读,有请!
董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感谢江溯老师的邀请,与大家再次在周泰读书品读会上分享我对这本新著《法学方法论》的学习心得。
刚才听到各位老师的发言,特别是李昊教授在对这本书做导读的时候,我首先谈两点体会……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感谢董坤老师精彩的分享,董坤老师刚才主要是集中于这本书里关于解释的部分,从《刑事诉法》的角度来进行了品读。董坤老师刚才讲到,在这本书里作者提到解释的顺序,我们把它叫做位阶,法律解释方法之间有没有位阶,其实这个问题在我们刑法里也是有讨论的,梁根林老师在很多年前就写过相关的论文,论述在刑法解释的时候是不是存在一个解释方法的位阶。
刚才董坤老师谈的这个观点我也非常赞成,可能不同的部门法或者说同一个部门法在涉及不同的法条的时候,解释方法或者解释的顺序、位阶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每一个法条或者说不同部门法的法规范目的可能不太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在解释方法的位阶上可能会存在不同。
刚才董坤老师还谈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其实是广义的法律里边用语的同一性和差异性,这个也是很有意思的问题,在我们刑法里边也存在这个问题。比如说我们刑法很多条文里边都用“犯罪”这个词,但是在不同的条文里它在解释的时候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当然我也赞成董坤老师刚才讲的同一性应该是原则,例外毕竟还是属于个别情况。如果是在一个法律里边,比如在我们刑法里边,你在不同条文里都使用了“犯罪”这个概念,但是你在每一个条文或者说很多条文里解释的时候都出现这个例外的话,这可能就成问题了,这可能违背一个基本的原则:国民的可预测性。因为一般老百姓在看这个法条的时候看到这么多条文都用“犯罪”这个概念,但是你作为专业的研究者告诉老百姓说不要以为这里面的“犯罪”都是同一个概念,它在不同的条文里面有不同的含义,这样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问题。
再次感谢董坤老师精彩的品读,谢谢。我们下边有请我们第一单元的最后一位品读人,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蒋浩天来进行品读,他也是我们这次品读会唯一一位在读的学生,他的到来使得我们这次品读会不仅有学者的视角,也包含学生的视角,我觉得这是非常难得的。有请!
蒋浩天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律师前辈大家好,作为一名在校学生能够参加今天的品读会我感觉到非常荣幸,同时也十分惶恐。再此要特别感谢江溯老师和周泰律师事务所给我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但愿我接下来的分享不会成为超越承担的过失。
首先我想谈一谈我对《法学方法论》一书的印象。毫无疑问的是默勒斯教授的《法学方法论》是一部优秀的教科书,它虽然说属于近千页的大部头,但是它的行文是非常的简洁明快的,论及关键之处也往往附以实例或者图表,每章结尾更是以小结的形式概括了该章的核心命题,而当某处的论述和书中其他论述相关时则会贴心的在句末以括号的形式标出相应编码以便读者按图索骥……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感谢蒋浩天同学精彩的分享,从蒋浩天同学的分享里面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本书虽然体量非常大,将近一千页,但是我们的同学在阅读的时候也应该没有太大的理解上的困难。特别是刚才蒋浩天谈到了有两个方面的问题,我听了之后是很欣慰的。第一个方面是这样一本法学方法论虽然是一个德国学者写的,但是法学方法论本身应该是没有国别性的。第二个是这样一本法学方法论虽然是一位主要从事民法、经济法和欧盟法的学者写的,但是它也同样适用于我们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这样一本书不仅是一本跨国别的书,也是一本跨部门法的书。
对于我们初学着来说,它的叙述方式也是一种读者友好型的叙述方式,所以我相信这本书不仅仅是供学者来进行研究学习的一本书,更重要的是,我认为默勒斯教授心目中理想的读者其实更多的还是我们广大的法科学生,再次感谢蒋浩天。
下面让我们进入本次品读会的第二个环节,这个环节我们有三位品读人,分别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黄家镇教授以及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陈鹏博士,我们下面首先有请张翔教授来品读。
张翔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好的,非常感谢江溯老师的邀请,感谢周泰律师事务所的邀请能够参加默勒斯教授的这本《法学方法论》的品读会。我给我今天的这个品读取了一个题目,叫做宪法之于法学方法论,也是受到这本书阅读之后的一些启发,那么我来作这么五点内容的一些品读……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非常感谢张翔教授精彩的品读,正如张翔教授刚才所指出的那样,默勒斯教授在本书里面有两个非常大的贡献,第一个是他指出法学方法论本身是有宪法基础的,也就是说法学方法论表面上看起来是一套技术的东西,但实际上有其深厚的宪法根据,比如说权力分立的原则以及对于法官权力的限制,跟民主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很大的贡献是,在这本书里面,正如张翔老师刚才所指出的那样,它实际上使法学方法论脱离了对于民法的依赖,而成为适用于各个部门法尤其是宪法的学问。在这本书里,默勒斯重点强调了宪法的上位法特征。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宪法始终处于一种上位法的地位。
当然正如张翔老师刚才所指出的那样,目前在我们国内关于宪法的上位法地位的认识可能还处于一个初期阶段。我们相信,随着我们的法治不断的向前推进,宪法的这种上位法的地位应该是愈发凸显的。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因为宪法的规范相对来说是比较抽象的或者说更具原则性,所以宪法如何融入或者说贯彻到部门法的解释中去,这个问题其实是很值得思考的。
实际上,我觉得在这本书里面,默勒斯可能也给出了一些可供参考的方案,他在这本书里面谈到法的理念、法的原则和法的制度的区别以及联系,探讨了如何从法的理念,然后过渡到法的原则,如何把法的原则再具体化为一个法的制度,我觉得可能这样一个操作方式对于如何把宪法落实到我们部门法里去,应该是有一些指导价值的。
再次感谢张翔教授精彩的分享,我们下面有请本单元的第二位分享嘉宾,西南政法大学的黄家镇教授。正如我们刚才多位品读人所提到的那样,黄家镇教授是把拉伦茨的名著《法学方法论》的第六版翻译成中文的学者,让我们看到了原汁原味的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我们相信黄家镇教授对于默勒斯教授的这本法学方法论一定会有不同于对于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的评价,那我们下面来听一听他是怎么讲的,有请。
黄家镇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好的,感谢江溯教授的热情介绍,也谢谢周泰书声的邀请。非常容幸参加默勒斯教授法学方法论中译本的品读会,非常遗憾因为疫情的原因没有办法到现场和各位来共同分享这样一部杰作,接下来的时间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我阅读此书的一些心得吧。
首先感谢默勒斯教授为我们贡献这本杰作,也要感谢杜志浩博士,李昊教授,申柳华博士,江溯教授,张鹏教授合力将这本杰作高质量的呈现给中文世界的读者。
毫无疑问默勒斯致力于构建一种或者说发展一种现代的法学方法论,不仅仅是优于原来以民法或者司法为主的这样一种法律适用的理论。但是任何的这样一个当代主题,它的正当性可能都要到历史当中去寻找它的根源。因此我们在默勒斯教授的这本杰作当中能够看到一种历史的传承,那么这是我阅读此书的第一个非常深切的感受……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非常感谢黄家镇教授精彩的分享,黄老师刚才主要从默勒斯教授这本书的历史性、实用性以及它的现代性这几个角度为我们深入的剖析了这样一本书对我们的法学研究包括我们的法律适用所可能具有的重要价值,再次感谢。
我们下边有请我们这一单元最后一位品读人——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陈鹏博士,陈鹏博士早年曾经在法国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对于欧盟法以及跨境方面的法律有非常深入的研究,下面有请陈鹏博士来为我们作分享,有请。
陈鹏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谢谢江溯教授,我跟前面几位嘉宾可能情况有点不太一样,因为我一直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原来在法国读完法学博士以后我就开始在法国那边先是做法务,后来到了2008年就开始以法国律师的身份一直在执业,两年前又来到了北京周泰,今天非常高兴能够有这个机会跟各位教授学者一起来品读默勒斯教授的这本著作,一起来交流心得……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非常感谢陈鹏博士刚才精彩的分享,他首先指出在我们当下的法律教育和法律实务中存在着不懂法学方法论或者不重视法学方法论的现象,进而指出在他自己的法律实务里面实际上法学方法论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虽然陈鹏博士主要是从实务的角度来分享这本书,但是他的分享给我们增加了另外一个视角,那就是实务的视角,这个视角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法学方法论本身并不是一个屠龙术,它是用来帮助我们的法律实务人士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套方法。
我们特别感谢导读人和七位品读嘉宾精彩的品读,我下面用几分钟的时间对本次品读会做一个非常简要的总结。
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说,法治当然是我们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但是法治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法治往往体现为一个又一个具体的案件,在这样一个又一个具体的案件里面我们看到有的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有的人可能因为犯罪而受到追诉,那么如何解决这些具体的案件,如何避免仅靠直觉或者说情绪的宣泄来裁判案件,这个实际上就是法学非常重要的工作。
正如这本书里面反复引用的那句话“法学是一门论证的科学”,那么如何来进行论证?它需要一门技术,这门技术就是法学方法论,正如本书所指出的那样,法学方法论是为裁判说理提供一系列的模型,旨在确保法适用的安定性、裁判的平等性以及透明性的学问。
正如刚才品读嘉宾们所指出的那样,本书具有以下几个非常鲜明的特征。第一个特征就是本书具有很强的历史视角,也就是说本书的作者在写作这本书的时候很自觉地延续了德国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写作传统,这一点非常明显。第二点是本书有很强的宪法视角,这一点刚才张翔教授已经做了非常深入精彩的分析,无论是对于法学方法论的宪法基础的阐释还是对于法律解决过程中宪法作为上位法的指导功能,本书都有非常精彩的阐释。第三个特点是本书有很强的欧洲视角,正如刚才多位品读人所提到的那样,因为在九十年代之后欧盟法作为一个新的法源出现了,所以本书与时俱进地把欧盟法这种法源以及其适用这样一些问题全部纳入本书之中,这一点也是跟以往的法学方法论不一样的地方。第四个特点是本书的时代性,刚才雷磊老师进行了非常深入的分析,包括其他的嘉宾也提到了,本书并没有固守传统的萨维尼所提出的解释的四种方法,而是将晚近以来所发展出现的结果考量以及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也纳入法律解释方法之中,这体现了本书作者与时俱进的精神。第五个特征是本书具有很强烈的价值特征。正如本书所指出的那样,法学方法论并不是价值无涉的,法学方法论是有价值观的,法学方法论的价值观是追求法的安定性、法适用的平等性以及法适用的透明性,以追求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作为它的目标。
那么这样一本书对于我们来说具有怎样的价值呢?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解读。第一个方面我想谈一下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价值,在这本书的中文版序里,舒国滢老师指出,这样一本书之所以能对我们中国学者或者学界产生作用的一个背景是所谓法学知识想象狂欢后的理性反扑。我觉得这个话有点拗口,但是我们基本上能够理解他的意思,那就是在过去三四十年的时间里我们的法学研究的确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一个集中的体现是法学研究的方法极度多元,但是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应当说迄今为止只是在某些部门法里确定了它的核心地位,还不能说在所有的部门法里确定了它的核心地位。比如在刑事诉讼法领域里,法教义学可能还不被认为是一种主流的研究方法,在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法教义学很显然应该成为法学研究方法的一个核心。
当然我们并不是否认其他的研究方法,但是作为要向具体的司法实践、具体的案件提供答案或者解决方案的法学,毫无疑问法教义学应该成为所有法学研究的核心。本书因应了我们法学发展的一个趋势,那就是随着我们法治的发展,法学研究可能将逐步地转向以法教义学为核心。如果我们这样一个判断不错的话,那么一套法学方法论就尤为重要。
第二个方面我想谈一下对于我们法学教育的意义。刚才陈鹏博士谈到在我们今天的法学教育里可能存在着一个特别大的问题,那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注重的是法学知识点的传授或者说法学学说的传授,我们不太重视体系化的法学方法或者说法律适用方法的传授,这可能是一个非常大的缺陷,它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我们的毕业生在毕业之后,当他们面对实际的案例的时候或者说面对实际的法律问题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去分析,不知道该从何下手,不知道法律意见书该怎么写或者说一个代理词该怎么写,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这跟我们的法律教育脱离了法律实践的需求有很大的关系。而默勒斯教授的法学方法论能够填补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的不足,当我们的学生掌握了这样一套技术之后,他们就能够将所学到的这些学说运用到具体问题的解决中。
第三个方面我想谈的是这样一本法学方法论可能对我们的法律实务,包括我们的法官、检察官,也包括我们的律师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正如本书所指出的那样,法学方法论最主要的功能是为裁判说理提供各种各样的论证模型,这样的一个法学方法论似乎看起来主要是针对法官而言的,但实际上检察官和律师可能都需要这样一套法学方法论。
在我们中国今天的法律实务里,我认为有两个比较大的问题,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裁判文书通常不怎么说理,这是个很大的问题,最高法院一直在推动裁判文书说理。当裁判文书不说理的时候,我们就不知道我们的法官在做出裁判的时候,推理过程是怎么进行的,无法实现验证功能:当你不说理的时候,我们就无法验证你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在最高法院不断推动裁判文书说理这样一种背景之下,我相信总有一天或者在不久的将来,裁判文书说理是可以实现的。如果这个能实现的话,那么默勒斯教授的法学方法论就会具有非常强烈的实践价值了。
另一方面,对于我们律师来说,正如刚才陈鹏博士所讲到的那样,不仅是年轻的律师,而且对于一些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律师来说,关于法律意见书或者代理词的写作,可能也能够从本书中获益。它可以使我们的法律意见书和代理词或者辩护词更具有体系性、逻辑性,具有更强的说服力,达到更好的论证效果。
霍姆斯有一句话叫做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生活,但是我认为法律人的生命在于逻辑。如果法律人没有逻辑的话,那么法律人这样一个职业存在的正当性就会缺失。当法律人掌握了这样一套法学方法论之后,可能给我们带来的一个直接效果就是使我们更有逻辑,使我们能够更好地进行一种平等的对话,或许所谓的法律人共同体能够真正出现,我认为这可能是本书最大的一个价值。
因为时间的原因我们今天的品读会可能就要到此结束了,再次感谢我们今天的导读人,感谢申柳华老师,感谢我们七位点评嘉宾精彩的分享,让我们共同期待我们下一期的周泰书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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