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正当防卫作为生活中近乎最热门的司法话题,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要上一次热搜,实在是经久不衰,堪称司法界的流量之王。

可即便成为了当红炸子鸡,正当防卫似乎仍难掩星途黯淡之态,总在千呼万唤之下,方得粉墨登场。

好在近年来在最高法、最高检等单位的努力下,通过典型案例与司法解释,使得这一情况有了好转。

但脱离了刑事案件,来到了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仿佛又成了“珍稀动物”。

而本案即是治安案件中最常见的不当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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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2年9月11日,黑龙江哈尔滨当地因为买水这一件小事,衍变出了一起争议案件。

据李先生(化名)诉说,当天一名醉汉来到自家小卖铺内买水,虽然身形摇摇晃晃,但还能自己挑选商品。

由于当时李先生正在店后面睡觉的缘故,所以店里面看似只有李先生的父亲一个老人在看店。

在挑完水后,或许是看店内只有一个老人好欺负,醉汉便借着醉意拒绝付,想拿水直接走人。

这样的情形不免使人想起近日的小女孩看店事件,同样是看到负责结账的是弱势群体,成年无赖便想借机赖账逃跑。

遇到这种情况,遭受损失的看店者自然会极力阻止,老人上前阻止醉汉逃跑,让其该给多少钱给多少钱。

随后,两人产生了口角纷争,醉汉一拳又一拳地将老人打倒在地,情况十分危急。

此时,在后面休息的老人儿子听到动静醒来,看到老父正在被打,瞬间怒火攻心,开始还击。

随后,视频画面显示两人扭打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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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样的行为随后自然引发了报警,两人都被带到了警局里交代情况。

此时,李先生还觉得自己占理,一定会平安无事,对方则肯定会受到严惩。

但最终的结果却超出了他的预料,打人的醉汉的确被严惩拘留了15天,但自己同样也受到了处罚,被拘留了3天。

虽然时间不长,但李先生仍然难以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便质问对方,难道我能看着我亲爹被人按着就这么打吗?

而对方的答复则让李先生十分无奈。

其回答道:于情于理大家都能理解,但是于法,你动了他就是犯法。你把对方整开的动作不当,可以抱着他,但不能动手,推一下就属于推搡。

这样的答复自然让李先生怒火中烧,决定在网上曝光此事。

法眼浅见

截至目前,该案尚没有官方通报,无法确定李先生所阐述的是否是事实,或者有添油加醋后夸张的成分。

由于有视频佐证和此前案例,作者倾向于李先生所说的警方的回复真假难辨,但相关处理很可能是真的。

即便是这段回复,虽然在语气、程度等问题上可能作假,但内核表达的意思应当还是说不错的。

这也是清华大学著名法学教授张明楷老师曾阐述的一个目前正当防卫所面临的紧要问题:将典型的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而讨论本案,首先应当说明的一个关键情况,也是该事件发生后很多讨论此事的相关自媒体容易忽略的问题——正当防卫适用于哪些案件?

很多人天然地将该事件对号入座于正当防卫,然后用正当防卫的各种条件套用于本案,之后得出结论——这又是一起应该适用正当防卫但被和稀泥了的案件。

可这样的逻辑推导,反而忘记了最重要的正当防卫适用源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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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这一概念源于《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至少告诉我们两件事,正当防卫源于《刑法》而非本案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正当防卫免除的是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本案对李先生处理的是行政拘留,属于治安处罚。

那么本案就不能再适用“正当防卫”了吗?

其实也不尽然。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找不到正当防卫的相关字眼,但在公安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着类似规定。

其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但这条规定显然十分模糊,造成适用难度更甚于刑法规定。

刑法中尚有明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允许了对犯罪分子造成损害,而此解释却只提及“制止”,相关程度未见规定。

也正因如此,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在其文章中提到了目前治安案件的部分办案乱象:“治安无防卫,还手即互殴”。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办案民警在执法时既担忧双方有人不服形成办案困难,又在逻辑上绕不过去对斗殴的认定。

在其办案时,最常见的情况就如同本案一般:过错方率先出手,但最终结果是两人都鼻青脸肿,甚至醉汉由于本身喝醉,身体不便,可能被打的还更重。

此时,有过错者被打得比“制止者”还要严重,其内心天平就不免产生倾斜:对于过错方自然要重罚,但过错方被打成这个样子,对另一人一点也不处罚,似乎也说不过去。

就这样,过错方重罚,“制止者”轻罚的一桩裁判就诞生了。

浅见认为,之所以本案类似的情况不断出现,不是因为民警不尊重法律,很大程度上恰恰是民警怕自己放另一个“打人者”全身而退后自己会违法,才造成的。

这样的裁判,在过去是常常会被大众所接受的,但目前却越来越为人所诟病。

其实,要让民警们绕过心中如何看待过错方被打的这道坎,面对醉汉被打得鼻青脸肿而放另一方离开心里不犯怵,张教授的说理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

正当防卫当然是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不法侵害者伤害乃至死亡的行为,否则正当防卫这一概念的设置根本就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当事人通过完全不对违法者造成伤害的行为,就制止了对方的违法犯罪,那《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什么介入的必要么?

哪怕是民法,一般也是对另一方造成损害,进而才会起诉索赔。

像这种“什么都没做”的情况,对其定正当防卫还有何意义。

恐怕唯一值得介入的法律,是当地的见义勇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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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见认为,类似本案的情况,对单一民警的指责谩骂或者对引起舆情广泛关注的案件民警加以撤职等过于严厉的处罚,并无太大必要,只能让民众一时畅快。

如果难以根治此类问题,到头来还是让群众受苦。

对此,更大程度上要做的是加强对基层办案者的普法教育,以及相关法律的完善。让其能绕过心里的这道弯,敢于在双方都有伤时放一方离开,而不担忧自身会被另一方举报徇私枉法。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同作者的观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