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咨询,说是自己的唯一住房,因为老公的外债诉讼,要被法院强制执行了。法院是不是不能执行唯一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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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唯一住房”能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其实早在 2015年5月5日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有明确的规定。

其中,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条就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的。”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唯一住房,只要满足条件,也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需要说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

因此,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即便是唯一住房,也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1、被执行人子女名下有其他房产或者有房屋居住的;

2、生效判决之前,有多套房屋,判决生效后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产,从而导致只剩唯一住房的;

3、被执行房屋的面积比较大,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的;

4、被执行房屋的价值比较高,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的,租金标准为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