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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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评选“山西省大学生创业星火项目”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一定扶持

对省级评选的大学生创业星火项目、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和获得全国性创业大赛前5名且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根据项目可行性、可推广性和复制率等给予一定的项目奖励。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补助标准分别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三个档次。同一创业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补助,由项目持有者或者项目评选单位统一向省人社厅申请创业项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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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赁补贴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不超过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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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按照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不超过1000元,总计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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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年度内新吸纳各类劳动者100人(含)以上且稳定半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1500元的标准补助。

二、各类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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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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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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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各项保险费的2/3。

各类社会保险补贴均实行“先缴后补”(除公益性岗位外)的办法,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分类确定,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最长不超过 1 年, 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职业介绍补贴

具有合法资质且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对向我省境内县以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对向我省境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

四、创业担保贷款

根据《山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并印发〔2020〕35号)文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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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对象范围

年龄在劳动年龄以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以个体、合伙等形式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其他城乡劳动者,也可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印发)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职工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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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和期限

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吸纳就业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来源:河津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