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蒋春苗 记者王白如)汪某碍于情面,将自己及丈夫的银行卡卡号提供给亲属使用,结果获刑。近日,弋阳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1月,汪某彬找到汪某,让其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碍于情面,汪某提供了本人的银行卡卡号,并按要求进行了转账操作。同年7月,汪某应汪某彬请求再次提供本人两张银行卡卡号和丈夫刘某某的银行卡号,并进行转账操作。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汪某的两张银行卡资金结算50.49万元,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件,涉诈骗资金8.9万余元。刘某某的银行卡走账资金14万元,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件,涉诈骗资金2.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但仍然提供银行卡给予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汪某系初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且正在哺乳期内,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