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有些事情可能是我们无法理解的。

近日,李易峰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一事引发热议。明明长得帅又事业有成,居然不愿意安安稳稳找个对象,而是选择去嫖娼!

很多人都表示,无法接受,当然也有的人表示,这是很多男人都会犯过的错。

为什么有些男人会选择嫖娼呢?

文章来源: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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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想跟大家说

无论什么理由,在中国的国土上

嫖娼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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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嫖娼还会伴随很多风险

运气不好碰上仙人跳

偷鸡不成蚀把米

抓嫖处理流程

抓嫖的两种结果分别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前者对应的是从业人员及前往消费的客人。后者则对应的是组织人员、介绍容留者,即俗称的“鸡头”。

由于涉黄类案件,多涉及个人隐私,且与我国公序良俗相悖,一般较少公开谈论,从而造成,普通老百姓对案件办理流程和可能的后果缺乏应有的认知,从而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与损失。

一、线索来源

涉黄类案件,由于其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并不存在直接的具体受害者,所以案件来源渠道有其特殊性。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1.同行举报

涉黄类案件,由于其私密性,一般并不为群众所知悉(赤裸裸的站街招嫖除外),既然都不知自然不存在举报的前提。以前遇到举报,回访过程中或者是关机或者是不接电话较多,原因就是大家是同行,相争相杀,极易理解。

2.群众举报

群众举报途径,是打击违法犯罪的主要线索来源之一。虽然现在的年轻一代,多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总有一部分热心群众,积极寻找所在小区的可疑线索,并向主管部门反映,配合打击。所以,曾经有一段时间,朝阳群众、西城大妈赫赫有名,与以色列摩萨德等特工组织相提并论。

3.媒体曝光

媒体曝光是一种非正常手段,并不常见。但一旦遇到,就倒血霉了,涉及保护伞或者至少是属地公安部门不作为问题,直接责任人或者间接责任人一定是要被处理的。比如当年的东莞扫黄,也是肇始于媒体曝光。但媒体曝光这种,一般打击条件就比较不利,因为已经草木皆兵,所以最后也就是象征性做点动作,完事儿,除非遇到特别不长眼的。

4.工作发现

现在不少涉黄类团伙,都开始依赖网络进行组织卖淫活动,因此,网安部门巡控时候也会发现相关线索,以及其他技术部门也会提供线索,交予属地公安部门落地处理。

5.耳目提供

我国公安一直有耳目制度,即所谓“线人”,也能提供线索,且能高度配合,这种打击效果一直都是挺不错。2011年9月份曾办理一起利用网络组织卖淫的案件,收网当天抓获处理人数就接近200人,线索来源就是耳目提供。

二、管辖部门

一般而言,无论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均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即属地派出所负责管理打击。

但有原则自然有例外。属地管辖,也容易滋生自我保护的问题,异地打击则可以解决此难题。

以北京为例,对于某地久治不愈的顽劣疾病,因属地派出所与辖区场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分局治安支队会安排其他派出所,异地用警予以打击,且事后会对属地派出所进行问责。

往外扩,市局治安管理总队也是如此。若对某分局某地的突出问题,解决不满意,存在袒护情况,则亲自指挥,安排其他分局予以打击。

三、处理阶段

收网后,将相关人员带回办案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

当然,这种案子,如果是现行犯,则现场对物证进行拍照、扣押,现场也会进行突击审查,以固定案件事实。

回到派出所,基本后续工作就是给违法人员制作笔录,包括组织人员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遇到证据比较薄弱的,则可能进一步加大询问力度,否则可能面临无法处理,传唤时间届满只能放人的结局。

带到派出所做笔录,一般如果双方都承认了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办案民警就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所领导同意后,报分局法治部门审核处理,科值班民警同意后再报法制科领导,最后报分局领导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嫖娼的处理,并没有以罚代拘的规定,这样做也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严格依法来说,卖淫嫖娼,一般都要进行行政拘留处罚,而且一般也要进行罚款,但并不能因为罚款从而免除行政拘留。

文章来源:问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