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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广东雅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娜集团)、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雅娜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零霞劳动争议再审案件。

案件简介:汕头雅娜公司在刘零霞怀孕期间通知其工作地点由山东调整至广州,该调整将对刘零霞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刘零霞对此亦表示拒绝。在未与刘零霞就工作地点调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汕头雅娜公司以刘零霞逾期不到岗为由解除与刘零霞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刘零霞2019年6月至9月均有通过钉钉考勤打卡,每日提交工作日志,且未有证据显示雅娜集团、汕头雅娜公司此前曾对刘零霞于该期间是否提供劳动提出异议,雅娜集团、汕头雅娜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刘零霞曾连续旷工,一、二审法院认定雅娜集团、汕头雅娜公司解除与刘零霞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汕头雅娜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没有刘零霞签名确认,汕头雅娜公司称刘零霞工资中差旅费及招待费为实报实销亦与本案证人证言不符,一、二审法院对雅娜集团、汕头雅娜公司招待费、出差费不属于刘零霞工资范围的主张不予采纳,亦无不当。汕头雅娜公司提交的春节放假通知无法体现春节放假天数中包含年休假天数,汕头雅娜公司主张刘零霞2018年、2019年年休假已经通过春节休假的方式一次性休完,理据不足,一、二审法院认定雅娜集团、汕头雅娜公司应向刘零霞支付未付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

法院裁判:综上,雅娜集团、汕头雅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雅娜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简称“三期”),因其自身条件所限,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因此,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共同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另外,《劳动法》对“三期”女职工保护包括以下方面: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对不能胜任原来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3.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工作时间;哺乳期内,女职工可享受每天二次(每次半小时)的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提前一小时下班。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半小时哺乳时间。

4.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如参加了医疗保险,由社保部门按规定承担)。

5.女职工“三期”内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产假期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产假不得少于90天,如有晚婚晚育、难产、多胞胎、办理独生子女证,可以按规定增加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