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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虽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但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为业主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服务受领人地位就发生了概括转移,成为了物业服务合同实际权利义务享有者和承担者,是物业服务合同实质上的当事人。

而建设单位依法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效力当然及于全体业主,所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有约束力的。业主就不能以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也不能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法律法规:《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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