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荥经交警 荥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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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01日21时30分许,当事人张xx持 E 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荥经县泗三路向泗坪乡民主村方向行驶至荥经县泗坪乡民主村2组81号(农贸市场)外处时,与相对方向将驶出障碍路段由当事人田xx驾驶的川VTxxxx号轻型多用途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张xx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在该事故中有严重过错,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田xx驾驶川VTxxxx号轻型多用途货车未确保安全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在该事故中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