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实践中

不少用人单位忽略这一步

殊不知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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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阳江中院终审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被判决维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回顾

谢某于2020年6月5日入职阳江市某五金制品厂从事抛光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2月7日,谢某从阳江市某五金制品厂离职。谢某的工资为按件计算,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8656元。

2021年3月2日,谢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阳江市某五金厂向谢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542.89元。阳江市某五金厂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谢某是阳江市某五金制品厂招用的工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阳江市某五金厂应自用工之日(即2020年6月5日)起一个月内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阳江市某五金厂至谢某离职时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谢某请求阳江市某五金制品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谢某与阳江市某五金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阳江市某五金厂依法应向谢某支付自2020年7月5日至2021年2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542.89元。

法官指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而并非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自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