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在火车站乘车时,就车票改签问题与车站工作人员交涉时发生冲突。报警后,警方未对张三作出处理。后来他发现自己被铁路部门认定为“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并进行了公示,持续时间六个月。铁路部门认定的理由是“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其被列为“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后,将在六个月内无法购买火车票乘坐火车出行。

张三认为,有关规定对于“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规定了职权、程序、实体等方面要求,铁路部门的前述认定,事前未警示、事中无沟通、事后无解释,与规定相悖。铁路部门将自己列为“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此,张三起诉中国铁路总公司(后更名为中铁集团公司),请求确认该公司行为违法,同时解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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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在乘坐火车时,坐在他人的座位上拒不配合坐回自己的座位并与铁路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被铁路局拉入“黑名单”,张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铁路局认定其为“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并进行公示的行为违法,要求解除认定。海淀法院经审查,裁定对该案不予立案。

法院通过审查认为,铁路局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规定,认定张三为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因铁路局并不属于行政机关,其所依据的《意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故该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被诉的行政行为,张三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张三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