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5日凌晨零时许,长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公中队接指挥中心派警,彭公派出所在彭公镇马坊村出警调解纠纷时发现其当事人黎某某有重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我大队相公中队迅速赶往现场出警,对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8mg/100ml,经民警询问黎某某后对其饮酒场所及所驾驶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进行调取监控与车辆轨迹查询。确定黎某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黎某某也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勤民警传唤驾驶人黎某某到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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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当日中午,黎某某在县城饭店参加同村乡邻的婚礼,在宴会上喝了五六盅白酒,下午驾驶车辆到朱家沟村附近取东西。晚上,朋友非要拉黎某某去县城唱歌,朋友与黎某某发生争执后,向彭公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我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才被你们发现了。

办案民警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发现黎某某曾在2020年7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武交警处罚,本次系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长武交警对黎某某现持有的C1驾驶证进行吊销,并处罚款2000元及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法律链接
酒驾醉驾的定义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