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9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实习生 罗晓仙 通讯员 李钰婷 周寒依)购买二手房刚入住几个月,就遭遇小区物业强制停水,催交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岳阳的小佳(化名)最近遇上了糟心事,前业主拖欠了2万多元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却找她索要,甚至以停水来威胁。

两次被停水后,小佳把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因停水造成的损失。近日,岳阳中院二审宣判该案。

购买二手房,被索要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

2020年12月,小佳从胡某手中购买了岳阳市岳阳楼区得胜南路某小区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21年6月26日,小佳开心入住,她不知道的是,从2017年7月1日起该房就存在未缴纳水费、物业费及滞纳金的情况,累计欠费已达两万余元。

物业公司多次向小佳催缴上述费用,小佳认为钱不是自己拖欠的,拒绝缴纳。没想到物业公司把水给停了,还不止停一次,小佳只能出去住酒店。多次沟通无果后,小佳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供水,公开书面道歉并承担因停水造成的酒店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6000元。同时,重新计算自己2021年6月入住至今的水费。

物业公司辩称,案涉房屋供水正常,原告主张以公开方式书面赔礼道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停水情况属实,但停水后原告随即自行开通,不存在因此产生住宿费、交通费的必要。此外,原告应当承受就案涉房屋所产生的合同义务,之后可向前业主追偿。原告购买案涉房屋后未及时告知被告,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在购二手房时,应当到物业处了解案涉房屋水电费等情况。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前业主欠费,物业无权向新业主催讨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供水、供电合同的当事人系业主和自来水公司、供电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经法定程序才有权终止供应水电,物业企业无权对业主断水断电。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水费等,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不能采取粗暴停水等方式。

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未涉及后来的买房者,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欠费。原告与前业主的房屋买卖合同对该部分也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

此外,案涉房屋2020年12月11日过户到小佳名下,过户登记具有即刻对外产生公示效力的法律效果。小佳自2020年12月11日起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自此开始的水费、物业费等由小佳承担。虽然小佳称2021年6月才实际入住,但房屋买卖合同仅约束买卖双方,入住时间也仅影响原告与原房主内部权利义务的分配,不能产生对抗被告物业公司等外部主体的公示效果。因此,小佳从2020年12月11日起缴纳案涉房屋物业费及水费等,前业主欠费部分被告无权向原告催讨。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恢复对案涉房屋的供水,赔偿停水所致小佳经济损失12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物业需赔偿断水断电造成的损失

法官介绍,《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并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转让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为催缴物业费,采取停止向业主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措施,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黄娟 二审:彭治国 三审:周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