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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9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被告转账支付5000元,2019年9月6日又转账支付15000元。这两次转账均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到被告建设银行的卡上。在此期间,原告还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过款项。其中,原告于2019年9月14日向原告微信转账600元;2019年10月10日微信转账200元;2019年11月4日微信转账999.99元并备注“亲爱的爱你到永久”;2019年11月8日微信转账400元并备注“爱你哟”;2019年12月1日微信转账1200元;2019年12月7日两次微信转账分别为210元和6000元;2019年12月24日微信转账1699元;2020年1月18日两次微信转账分别为600元和2020元;2020年2月2日微信转账3600元。以上微信转账共计17528.99元。此外,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也为原告购买了一些衣物,其中1699元的转账系被告购买衣服后,原告转账支付给被告的,2020元的转账,系原告在过小年的时候要给被告的母亲购买礼物,原告转账给被告的。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也为双方的共同消费花费了一些钱,而且因原告在深圳上班,其在郴州购买了一套住房,装修期间被告有帮助其照看装修,打扫卫生等。此后,原、被告分手。分手后,原告通过微信聊天向被告讨要恋爱期间转账给被告的钱款,被告回复“我算了一下,一起31546.86,还没减去买拖把那些钱,所以我说最多给你两万,不然我也接受不了”。此后又微信回复:“你看能不能看在我们毕竟在一起过的份上,那个钱就算两万行不行了,我现在真的很难,就是给两万的话,也只能打欠条给你了”。原、被告双方因为退款数额产生分歧,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恋爱期间,原、被告之间转账的资金如何定性,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在恋爱期间向其支付的款项37529元。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期间,被告向原告转账,这种资金往来有可能是用于共同消费,有可能是为了增进感情的单方赠与,也有可能是借贷。

首先,本案中,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有部分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原告自愿赠与给被告的。如2019年11月4日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999.99元,并备注“亲爱的爱你到永久”,2019年11月8日微信转账的400元并备注“爱你哟”,该两次转账显然系原告自愿赠与给被告的,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毕,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此外,2020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的2020元,双方均认可该次转账系原告为被告母亲过小年购买礼物支付的款项,该次转账亦属于赠与,被告无须再返还。

其次,原、被告恋爱期间,双方有过同居生活,双方为共同生活所消费的款项,双方均无需再返还。本案中,原、被告恋爱期间,购买过衣物,花费1699元,该笔转账双方都认可系购买衣物所花费的款项,该笔转账已经消费,显然无需再返还。此外,一些金额较小、琐碎的转账,如200元、600元、210元等,应认定为共同消费。

最后,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贷合意,二是款项支付行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被告认可收到了原告转账的款项。双方有争议的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有借贷的合意。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账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转账时被告是否向原告表示过借贷的意思,双方当事人也均无证据证明。但是,原、被告分手后,原告通过微信聊天向被告讨要钱款时,被告表示愿意返还20000元,该意思表示可视为双方之间在事后达成了借贷的合意。既然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就应当偿还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其余款项,原告并无证据证明系借贷,基于原、被告双方系恋爱关系的特殊情况,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款项亦不属于不当得利,被告无需再返还。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欠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邓某欠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邓某其余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69.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219.50元,被告史某负担150元。

案件总结:情侣之间如果转账金额如果是520、1314等这类含有特殊意义的金额,那么将属于赠与,不属于借款,分手后是要不回的。其他非特殊金额的转账是可以要回的。

恋爱期间,情侣为进一步增进感情,赠与对方合理范围内的财物、进行日常共同消费的支出或向对方转账时含有“520”、“1314”、“666.66”等特殊含义的数字,应视为一般赠与,赠与行为完成后,一方要求返还,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大额现金、转账的赠与,如一方认定为借贷,要求对方返还,应提交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转账时附言等证明证明双方对转账系借款进行了确认。收款方如不能对转账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视为其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以双方没有完善的借款手续而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其实,恋爱期间情侣之间转账实属正常,只是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而已。但转账需谨慎,恋爱时赠与财物或进行共同消费支出,分手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