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新乡市民李凯在顶端新闻“我想@领导”留言,称新乡市房管部门违规为他人办理房产证,登记的却有自己2/3面积的宅基地。当地官方回复称,房管部门办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事实究竟如何?近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涉案房产证的颁发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最终判决确认新乡市房产管理局这一颁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投诉:房管部门违规办理房产证】

李文明系李凯、李歌的父亲。1993年,李文明独资购买了新乡市东台头2.5份宅基地,并以儿子李凯、李歌及段利峥等3人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段利峥系段永聚之女。因当时每人只能购买1份宅基地,为得到该处多余的0.5份,李文明接受了介绍人段永聚的建议,使用了段利峥的名义。

1995年6月,当地有关部门颁发了【新开规(私)建字第041、042、043】建筑许可证,分别对应段利铮、李凯和李歌。1996年,李文明在这3块宅基地上建了两处独院,西边的院子给李凯,东边的院子给李歌,并一直由二人实际占有并使用。直到2010年,当地政府土地普查时,李凯、李歌才得知自己的房产已被房管部门登记在段利铮名下。

李凯称,2004年,段永聚非经李文明许可,私自向新乡市高新区房管局出具虚假材料,凭空捏造一处房屋,把李凯名下房屋的2/3面积登记到段利铮名下,违规为段利峥办理了一张证号为2004356580的房产证。李凯认为,房管局这一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官方回应:违规办证的情况并不属实】

6月6日,新乡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向“我想@领导”栏目作出回复,称原新乡高新区房管局违规办证的情况并不属实。

回复称,2004年4月,高新区房管局收到段永聚代理其女儿段利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申请,该申请人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新国用2003字第040206号)、建筑许可证(新开规私建字第 041号)、申请表、个人身份证件。

原高新区房管局进行了细致审核,确定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发证条件。2004年5月10日,原高新区房管局为申请人颁发了证号为第2004356580号的房屋产权证。原高新区房管局这一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回复还指出,李凯已对该事件提起行政诉讼,正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记者了解到,因机构改革,新乡市房产管理局进行房屋登记的法定职能已由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继。自得知自己的房产被别人办了证,李凯和李歌便经历了多场诉讼。最为关键的是,在2019年6月,李凯将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过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新乡市房产管理局2004年为段利铮颁发的2004356580号房产证。然而,去年6月,案件又进入了再审程序。

【法院判决:案涉房产证的颁发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7月2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豫07行再12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认为,根据1989年2月24日发布的《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第一项规定,段利铮委托其父段永聚办理案涉房产证,应在我国驻比利时使领馆对委托行为办理公证;或由比利时当地机构出具公证文书并经两国外交部门认证。

而案涉登记中,段永聚写的情况说明已明确表示段利铮在比利时定居,仅凭该情况说明和一份段利铮的委托书办理房产登记,不符合上述规定,以此认可段永聚的代理人身份并为段利铮颁证,系程序违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因再审时案涉房屋已经拆除,不具备再次勘验的条件。

根据现场勘验的情况,登记机关将东院房屋的一部分办到段利铮名下,而案涉房产证登记的西边界并无实际墙体,该登记部分不是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案涉房产证的房屋平面图和实际房屋状况不符。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庭审中关于房屋分户平面图已经除去了侵权部分的陈述,亦能印证勘验结论。故案涉房产证的颁发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新乡市房产管理局2004年5月为段利铮颁发2004356580号房产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发稿前获悉,作为被告的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提起上诉。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关注。

来源:顶端新闻·河南商报 记者 宋红胜